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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受到处罚

作者:韦丽琳  发布时间:2010-07-27 11:19:42 打印 字号: | |

   梁凤琼诉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日作出(2009)北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梁凤琼违约金11601.4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其义务,为此原告梁凤琼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三日内付给申请执行人梁凤琼11646.48元,但被执行人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为此,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8日作出(2010)北执字第21号罚款决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对柳州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0万元。

责任编辑:段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