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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不负有心人、陈年老案终化解

  发布时间:2010-07-27 11:24:06 打印 字号: | |

      1996年6月7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北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晨鹰付给彭春梅人民币119735元(其中利息26239元,利息从1998年9月计算到1999年5月),判决生效后,彭春梅于1999年l0月9日向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1999年l0月l0日向被执行人赵晨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l0月19日被执行人赵晨鹰付给申请执行人彭春梅一万元,以后再也不履行其义务。1999年12月8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北执字第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属于被执行人赵晨鹰所有的座落于柳州市雅儒路东四巷137号房屋。此后,案外人赵菊生(系被执行人赵晨鹰之父)以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不合法为由,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00年8月21日赵晨鹰又以自己只收彭春梅46000元、而不是1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2000年11月3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北民申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2001年2月l6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赵晨鹰和所有租住户于2001年3月15日前搬出该房屋。2002年5月31日由柳北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赵菊生提出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不合法召开了听证会,并裁定驳回了赵菊生异议。赵菊生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柳州市中级法院2003年l0月29日作出(2003)柳市执复字第17号民事裁定驳回赵菊生所提异议。期间,柳北区人民法院曾委托评估三次,委托拍卖三次。第一、二次拍卖因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申诉或提出异议而未能拍卖,第三次于2004年12月l8目摇珠委托玉林市公得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因评估价过高无人竞拍。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出台,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押。2005年12月l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出台、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此申请执行人多次向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执行,拍卖房屋清偿债务。2006年3月23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北执字第555-1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赵晨鹰及该房屋住户于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迁出柳州市雅儒路东四巷137号房屋,逾期不履行的,柳北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这时被执行人赵晨鹰时时威胁,甚至扬言要卖房就死人,案外人赵菊生经常到法院大吵大闹,到处告状;而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欠拖不执行抵触情绪很大,亦到处找各级领导、据她自己讲:“除了自治区没去外,其他部门都去了”。为了慎重处理此案,我们到有关单位进一步核实调查了解,做到事实清楚依法有据,决定不是处置抵押房屋以清偿其所欠债务。后经过多次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后终于于2010年2月,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成鹰一次性付给彭春梅13万元了结此案,致使长达十年多的老案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柳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