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刘俊浩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技术性能不合格、车辆无保险的车牌号为豫P00404号的“三菱”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香兰村38号门前外环城公路工程路段工地拉土,在到上述工程部的加油站加油途中,与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韦许英驾驶的并搭乘被害人韦献的无号牌的“小飞哥”牌电动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韦许英、韦献跌地受伤,韦献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失血性休克死亡,韦许英所受损伤属轻伤。经柳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俊浩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韦许英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韦献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俊浩赔偿韦献家属人民币175000元,赔偿给韦许英人民币19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刘俊浩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被告人刘俊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