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新车是件喜事,可是因车辆发生维修而被保险公司拒赔又是件烦心的事。
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其轿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车险。在保险期间,原告驾驶该小轿车时驶进水沟,车辆底盘与路面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该车仪表故障灯报警,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被告工作人员勘察现场后,要求原告将车辆送修理厂检修。经修理厂检查,车辆方向机故障。但被告并没有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向原告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认为原告小轿车的方向机没有任何碰撞痕迹,方向机的故障不是碰撞事故导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后,原告自行将车辆送到修理部进行更换方向机的修理,支付了修理工料费13600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车辆发生碰撞是事实,但方向机部位没有受到碰撞,故方向机的损坏属于电气机械故障,不属于保险责任。对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了碰撞,原告的举证已经完成。被告认为原告车辆发生的碰撞不会导致方向机的损坏、或碰撞位置不是方向机,应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但被告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也向被告予以释明,建议被告对车辆方向机的损坏原因申请司法鉴定,但被告予以拒绝。被告没有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1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