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卢保均,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开发区秀丰路二区5栋4号。
被执行人韦继新,男,1971年10月26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航惠路6号2栋5单元3号。
二、案件的由来:
2010年1月7日本院作出(2010)北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韦继新向原告卢保均支付546800元及逾期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周嘉玉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的执行情况:
立案后,执行法官找双方当事人谈话,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的劝说和调解,双方当事人当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做出了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了被执行人的分期付款计划,目前被执行人正按月履行其应当支付的案款,申请人对此表示满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比较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