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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化量刑进度,观摩规范化量刑庭审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柳北区法院举行了量刑规范化现场观摩庭
作者:段建军、张璐玲  发布时间:2010-12-02 16:41:37 打印 字号: | |
  • 柳北区人民法院规范化量刑庭审现场
  • 柳北区人民法院规范量刑庭审观摩后的座谈会
  • 在柳北区人民法院规范化量刑观摩的领导和同志们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柳州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市的刑事审判实践,逐步开始实行量刑规范化。

20101130上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举行了量刑规范化现场观摩庭,全市两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刑事审判人员、柳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分管公诉的领导、公诉科干警以及柳州市律师协会的部分律师等共60余人均到现场参加了庭审观摩活动。

当天上午,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是吴某贩卖毒品一案。被告人吴某于201081115时许在柳州市柳北区锦绣路锦绣香江小区旁,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李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一包及毒资人民币120元。

庭审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规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就被告人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别进行举证,被告人当庭进行质证后表示对定罪事实、量刑事实均无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先对案件定罪问题进行了辩论,再对案件的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辩论结束后,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进行合议。合议后,法庭对被告人吴某进行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分别站在各自的立场对量刑规范化工作各抒己见,就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办案实际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各院在试点工作中的做法进行了交流,以便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文件精神及要求,积极稳步、扎实、有效地推进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

责任编辑:段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