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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纠纷大人岂可动手,法庭调解力促邻里和谐
作者:覃可基  发布时间:2010-12-21 10:51:55 打印 字号: | |
  小孩子大多生性好动,平日里相互嬉笑打闹本属正常,家长因为小孩之间的小纠纷而对小孩伸出拳头不仅有违情理,更违反了法律。近日,柳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件因家长殴打小孩而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父母与被告握手言和,言归于好。

原、被告两家本是同村人,平日里关系也还和睦。原告计某某是一个7岁的小姑娘,生性活泼好动,平日里免不了欺负一下同班同学。2010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吴某因为自己的儿子受到了计某某的欺负而一时冲动,用手殴打原告计某某的脸、手等部位,造成计某某脸部、手部受轻微伤。事发后,原告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辖区派出所调查后确认了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对被告吴某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原、被告双方对民事赔偿部分争执不下,原告父母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我的孩子还那么小,小孩吵架你大人上去动手打人,现在孩子都不敢在那里上学,不得不转学,吴某不给我一个说法,不赔偿我们的损失我决不罢休!”庭审过程中原告计某某的母亲情绪激动的说道。被告却认为,原告计某某个头比较大,时常欺负自己的儿子,自己当时也是一时气愤才失手打了原告,并非故意所为。双方各执一词,场面一度僵持。

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认真的分析本案案情之后,明确指出本案的法律责任,并从原、被告系同村居民,应当和睦相处,共建和谐社会等法、理、情多方面劝解,力争以双方都满意的方式处理这一纠纷。经过法官耐心的工作,被告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向原告父母赔礼道歉并支付各项赔偿1200元,原告父母亦表示接受被告的道歉和赔偿。这一纠纷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来源: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段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