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被告于1999年6月认识,2005年8月29日到福建省民政厅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 未生育子女。2005年11月被告移居匈牙利。2007年9月底,原告也办了出国签证,到匈牙利探亲, 与被告团聚。到匈牙利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匈牙利与一个中国籍女孩关系密切, 便追问被告与该女孩的关系,原告在与被告勾通无果的情况下回国,至今双方不联系。现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在法庭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审理过程:
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开庭时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的叔叔在匈牙利开办公司,他叔叔给被告办了投资移民去了匈牙利,被告对原告承诺说一年后会帮原告办手续移民匈牙利。但后来被告却告知原告自己已于匈牙利跟另外一名女子一起生活。2007年9月30日,原告去了一趟匈牙利,在匈牙利跟被告一起生活了六个月。但是双方在匈牙利共同生活的同时,被告却一直跟那名女子有来往,并表示不愿意跟那名女子断绝关系。为此原告绝望至极,于2010年1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合议庭观点:
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告与被告虽然系自由恋爱而成婚, 原告由于被告移居匈牙利后, 与原告的感情发生了变化,原告到匈牙利探亲与被告沟通, 也无法挽回与被告的感情, 特别是原告回国后,双方不联系、不沟通,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是鉴于原告并没有证据证实这一点,对于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