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是一种传染病,发病广泛,传播快,危害个人健康,殃及家庭,危害社会。夫妻一方患性病,对方提出离婚,是否准予离婚?
原告江某与被告韦某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于200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日,被告韦某怀孕,产检时发现被告感染梅毒。原告江某随即体检,未发现感染梅毒。之后,被告韦某也尝试治疗,但由于经济困难,导致不能得到连续治疗,病情一直没有好转。2007年,原告江某的母亲摔伤,被告韦某除上班外,尽力照顾老人家。2010年5月,原告江某建成一幢房屋,之后,双方出现矛盾,被告韦某被迫离家至今。2010年10月,原告江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韦某离婚,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国家制订婚姻法的宗旨是为了维持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而夫妻双方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符合感情完全破裂等严格的法律条件。原、被告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韦某也尽力照顾家人。虽然在婚后被告韦某被发现感染梅毒,影响了夫妻生活,但如果能够连续正确治疗,仍有康复的可能性。被告韦某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较低,如此时离婚,势必影响被告韦某的治疗,对被告韦某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法院建议双方冷静考虑对方的困难,一边治病,一边利用这段时间多多沟通互相帮助,幸福的未来还是可以期待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有修补的可能和必要,法院最终对原告江某的诉请不予支持,作出了不准原告江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的判决。
性病虽属顽疾,但它不是不治之症,当代临床证明可以治愈。对于夫妻一方患性病,对方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当从双方感情基础和夫妻关系的现状考虑,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