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案件的原、被告为父亲曾甲与子女曾乙、曾丙、曾丁共四人,争议的标的为母亲王某遗留下的若干遗产。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心的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甲与被告曾乙、曾丙、曾丁系父子、父女关系,原告曾甲与被继承人王某于1992年6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三被告曾乙、曾丙、曾丁系被继承人王某的继子女。2010年4月3日被继承人王某因年老体弱,立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去世后,立遗嘱人名下的房产、全部存款均由配偶曾甲继承。2010年8月21日王某病故。为避免今后家庭发生纷争,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由原告继承。
后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即位于柳州市柳北区××路××区×栋×单元××室的房产一套由继承人曾甲继承;2、被继承人王某于2009年9月18日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行××路××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由继承人曾甲继承;3、继承人曾乙、曾丙、曾丁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遗产的继承。
在司法实践中,遗产继承纠纷往往牵动着整个家庭,由于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利益冲突,人们频频发出“相煎何急”的慨叹。“家和万事兴”是当事人的美好愿望,亲情大于物质的价值观往往是解决遗产继承纠纷的基础和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