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及由来:
龙屯林、龙欢、龙鑫菊、龙隆、李兰贵申请执行柳州市泓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8)北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柳州市泓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给原告龙屯林等人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0213元。被执行人柳州市泓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柳州市中级法院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柳市民一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龙屯林等人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二、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8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雀陡?昵胫葱腥?60213元,但被执行人以无能力履行为由拒不履行义务。为此,本院搜查了被执行人的公司财务,扣划了其在银行存款5000元。并查阅了其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询问了被执行人的朱经理,得知其公司员工连工资都已经无法按时逐月发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都不能按时缴纳。因为被执行人柳州市泓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完全靠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每平方0.45元,有的住户物业管理费收不上来,聘用的保安及工作人员60余人,每人每月工资800元都无法保证逐月发放,要履行其义务确实有困难,但我们的执行工作从未放弃过。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如申请人到被执行人办公场所烧香等行为影响了被执行人的正常办公,电视台亦播放了,后经胜利所出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所里进行调解,最后在柳州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下,经过我们法院多方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经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的上级房开公司代付,一次性付给申请人龙屯林等人17万元了结此案。
三、案件的经验及做法:
一、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工作始终未放弃过,多次到被执行人处调查了解情况,讲明法律关系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避免了一场群众性的事态扩大发生。该事件影响性大,如得不到及时处理,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恶劣的社会后果。
二、要统分发挥执行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作为一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民事能力方面的能力是有限的,如得不到其上级房开公司的支持,这个案子闹得再大,物业公司也无能为力,无法解决这个案子的实际问题。所以我们在做双方工作的同时也做其上级房开公司的工作,宣传法律、讲明法律关系和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使其明确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是无期限的,只要有能力,什么时候都要履行义务。
三、做到案结事了。按照判决书,被执行人柳州市泓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申请人龙屯林等人案款26万余元,现在付给其17万元了结此案,少了近10万元,虽然少得了近十万元,但申请人也是满意的。其一,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是了解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下去什么时候执行完毕,时间上说不清楚,执行难度较大;其二,现在被执行人的上级房开公司同意代付17万元给他,看见的是钱到手,我们做他的工作也容易想得通。作为被执行人柳州市泓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少付了近10万元,该案虽已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已经维持了原判,既然判决下来肯定是要执行的,经做工作也想得通,愿意付给申请人17万元来了结此案,心里既怨恨又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