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党中央关于《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紧密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政策指导,探索有效途径,不断取得新进展。当前人民法院尽管有“五个严禁”的规定等制度对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司法行为和预防腐败提供了重点防范范围,但对法院反腐倡廉的防范在微观细节上仍需要进一步加大分析研究的力度,以便法院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把握好的防范重点环节、主要特征和应对措施,切实提高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水平。
关键词 防范重点 主要特征 基本对策
主文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系列有关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最高人民法院仅在刚过去的2008—2009年间就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关于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和新修订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制度规定,这反映了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执行十七大精神,积极推动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坚定决心和重大举措,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防范的重点领域,也为各级法院抓好廉政建设提供了廉政建设实务操作方向。从这几项制度规定分析看,最新制定的几项制度规定对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既有宏观规划,又有微观规定,特别是在微观规定上较以前的制度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大大提高。但笔者认为对法院反腐倡廉的防范在微观细节上仍需要进一步加大分析研究的力度,以便法院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把握好的防范重点环节、主要特征和应对措施,切实提高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水平。
一、主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抓好法院系统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扎实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建立健全有利于预防腐败的相关制度,同时必须以坚定不移、雷厉风行、不折不扣的精神抓制度的落实与执行。要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把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对权力的科学配置结合起来,加强对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人财物管理等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尤其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继续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要始终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反腐败的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始终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特别要加大对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和司法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私利案件的查办力度。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工作规划的实施负总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在当前法院反腐倡廉实践中,抓好审判权和执行权力的监督和防范,为反腐倡廉的重点和核心环节。
(一)刑事审判环节
当前,各级法院把刑事审判环节中容易滋生腐败或违法犯罪问题作为预防重点环节,并作为专题深入研究是不够的,只是纳入审判权力监督中简略的阐述和概括。就是在法院专项治理整改活动中也没有纳入重点。比如前几年全国法院系统进行的一次整改活动中,把民商事审判作为重点整改对象,笔者认为是不够全面和有失偏颇的,应当予以深入研究和采取防范措施。当前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从发生的诸多法官犯罪案例中,虽然因刑事审判犯罪的比率比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环节中犯罪的比率低,但不能说明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就一定比其它审判执行环节中的问题少。一是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同案不同判,一棵树结不同的果子等问题。这其中虽有立法中的原因,但更多的还是司法中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滥用等。主要表现是量刑幅度问题,如刑种、幅度、在罚金的使用、附带民事赔偿、减刑和假释的裁定等环节,都给案件承办人很大的自由空间。二是认为大多公诉案件,只要“例行好公事”,自有人民检察院监督。刑事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等。三是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四是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五是对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难以实施法律监督。目前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的审理主要是两种形式:一种是刑、民分开审理,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审理刑事部分时,法院通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但审理民事部分就不通知公诉人了。而且对民事部分的审理,有的开庭,有的不开庭,民事部分的审理活动如何,在监督环节就不得而知了。另一种是刑事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但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是否需要法律监督,如何实施监督,公诉人应持何种态度,法律上均无明确规定。致使公诉人在法庭只注意刑事部分审理,而对各牵部分的审理持无所谓的态度。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影响着刑事审判监督的效果,影响着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必须从全面着眼,从根本上改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现状。
(二)民商事审判环节
民商事审判,是处理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重中之重,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具有人民法院接触的主体广泛,案件的种类纷繁复杂,是多种权利的争执和维护,办案的期限相对较长等特点。因此,在民商事审判中,法官也有较大空间的自由裁量权,接触的社会面广,要经受复杂形势的考验,就必须正确行使审判权,确保程序和实体的公正。一是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审判行为上的问题。在法治社会里,社会应当对法官有足够的信任,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不得干涉。但是,信任不等于对法官的行为放任不管,对法官公正司法的监控应当从结果的监督转到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1)法官行为是否违反程序性法律规定。例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2)法官的行为是否违反廉政禁令。例如与律师关系是否适当。(3)法官行为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例如是否对待当事人文明、礼貌,是否注意规范着装等。审判行为是否规范是法官是否公正、廉洁最直接的体现。对法官审判行为的监控,不等同于个案监督,不进入审判程序,不干涉法官办案,而是从外部加以监督。在发现问题苗头时,才及时采取措施,对法官进行提醒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二是从注重实体公正转向程序管理的问题。程序公正是判断法官审判权力运行正当性的重要标准,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对程序公正的感觉是极敏感的,只要有稍不公正之处,就会使当事人对实体公正也会产生怀疑。而通过程序操控来滥用审判权力,也正是极少数法官廉政最易出问题之处。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流程监控,从案件确定审判法官、审判期限控制、审判强制措施的实施,到庭审功能的发挥、调解措施的运用、法律文书的签发等,都应当加强流程管理。加强程序监管,关键是要加强审判质效管理,建立审判权力制约机制,特别是对法律文书签发权、简易或普通程序选择权、审判期限控制、强制措施裁定权应加强制约和监控,使审判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杜绝在这些关键环节发生廉政风险,产生司法腐败。三是外界不利因素对民商审判权力运行的不当影响。在当前的社会法治环境中,我国的审判权力受到外部太多的制约和干扰,包括各种行政权力、人情关系等在审判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对法官施加影响,干扰法官审判权力的正确行使。因此,预防审判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必须加强审判过程中法官与外部关系的监控。人民法院目前规定了法官不得单独接见一方当事人等,就是出于防范此类风险的考虑。
(三)执行环节
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法院执行工作有其独特的特点。现阶段的国情使执行难问题还难以解决,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直接接触的机会较多,执行工作主动与否,效果好坏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执行工作缺少类似于二审程序的必要监督,其裁量权往往较大。从我市被投诉的情况看,执行工作的廉政敏感区主要是:一是执行到位的标的款不能及时支付,这就为当事人怀疑法院的执行人员借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埋下伏笔。当然,个别干警确有此不良故意也是可能的。二是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已执行到位标的款时,分配方案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一些当事人就会四处活动,拉关系、说情、给好处,影响执行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三是有的案件由于案情需要,执行人员往往不得不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人同行。当事人往往唯恐接待不周,超标准安排吃宿,甚至途中安排一些娱乐、消费活动、送钱送物,必然造成不良影响。四是案件在一位执行员手上承办时间太长,其与双方当事人接触多了,容易受到被执行人的拢络和影响,甚至出现接受被执行人的吃请送礼现象,由此可能导致怠于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五是实际执行费的收取没有恰当的标准、开支也没有完善的监督和审批制度。比如,不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行政案件的执行需要一笔数目不少的实际费用,法院的一贯做法是,经估算后向申请执行人预收,有的案件预收八千元,有的预收一万元,有的甚至更多,难以准确预计实际费用,随意性较大,这就容易出现廉政问题。更严重的是,不少开支是难以取得发票的(如雇请民工的费用等),有的则弄来其他发票冲数,且发票、开支往往不经院领导或者财务制度审批入帐,这就存在没有实际开支也拿发票冲抵或者加大开支数额的不洁可能。六是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拍卖,围标和暗箱操作现象还是未能杜绝,这一环节仍然是保廉防腐的重点部位。
二、主要特征
近年来,法院工作人员经不住市场经济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贪污犯罪逐年增多,少数或部分法官追求利益价值,违规违法办案,造成对公民诉求的民事、经济、刑事案件的不公裁定、判决,严重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形象和法律尊严。为此,笔者就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以便找出病结,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件的多发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法官违法犯罪案件逐步增多,一是涉及的人员多,有的案件的发生使一个法院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人员受牵连,群体性的违法犯罪。二是案件频发。近年来,多级多个法院工作人员频繁发生违法犯罪问题,形势较为严峻。三是涉及人员的岗位多。不同级别、不同岗位的人员都有染指。
(二)手段的隐蔽性。法官受贿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难发现。在办案中,法官一般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行贿受贿是通过办案法官熟悉信任的律师或其他中间人来具体操作,这些中间人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不会轻易留下把柄。另外,受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自己觉得哪一方有道理就收那一方的贿赂、而不收另一方的,以确保行贿方胜诉或获得满意的结果。
(三)心理的侥幸性。法官违法犯罪中,侥幸心理往往比普通犯罪人员要大得多,知法犯法,会认为自己手段比别人高明,自己在犯罪的证据上处理得无懈可击。因此,这种心理促使法官在违法犯罪方面心存在侥幸的危害较大。
(四)人员的团体性。法院工作人员的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勾结。由于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涉案法官要达到其目的往往要经过多个程序和环节,要多人参与,于是“见者有份,利益均沾”就成了他们所遵循的游戏潜规则。有了共同的利益、他们就自动勾结在一起。
三、预防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从调研情况看,一些法院针对审判、执行工作容易出现不廉洁行为的重点敏感部位,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监督机制,纷纷出台相应的监督制度和保廉措施,并初步取得了实效
(一)健全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的长期历史过程中,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根本性建设。一是要完善法院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二是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制定人民法院在查处违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三是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四是完善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切实堵塞漏洞。五是要加强网络举报等检举制度建设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哪里腐败猖獗,就加倍筑牢制度建设的堤防,腐败分子纵然有弄权营私之野心,也无法实施祸国殃民的阴谋。
(二)加强教育。制度作为一种刚性规则,不可避免地具有相对滞后性的特点。任何制度均难免百密一疏,也难保在每一个细小环节中都得到全面遵守,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因此,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执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廉洁执法的自觉性,警钟常鸣,从而从源头上治理司法腐败是非常重要的。
(三)强化管理。一是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对法院干警进行有效监督。“三位一体”是指由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审判监督部门等三个单位结成一体,对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对干警特别是审判人员进行连环监督,监督结果与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相挂钩,即将考核融于监督之中,三个单位分工负责,但又互相连体。二是建立审判长负责制的管理机制,对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审判长负责组织、指挥合议庭的全部审判活动,同时也是个案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协助审判长工作,各负其责。他们在办案中进行监督,又在监督中办案,以确保司法公正。三是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作后盾,权力的自我监督就很难有大的作为。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员作为特邀司法监督员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也可以采用通过列席旁听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征求他们的意见,力求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认真查处。司法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查处不力、治“官”不严。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要一查到底,在处理上要严格,决不手软,决不袒护;要结合群众反映多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人员,抓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