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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自动履行,调解圆满结案

作者:徐超玲  发布时间:2010-12-21 13:26:26 打印 字号: | |

2000年原告梁某、被告段某经人介绍恋爱,于2001年 2月22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婚后一直居住在原告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北区广雅路北一巷6号l2单元7-1号房屋内,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导致夫妻矛盾不断,自2008年初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2010年11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婚前所欠债务应由其本人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住房公积金数额67000元归被告一半,婚前被告为装修原告房子投入了16000元,被告要求原告归还,位于柳州市柳北区广雅路北一巷6号l2单元7-1号房屋内的家具是被告个人出资购买,家具归原告,但是原告应补偿给被告20000元,且原告对婚姻不忠,造成被告终身未生育孩子,被告另要求原告赔偿50000元。

原告则认为:住房公积金67000元双方可以分割,被告出资购买的家具也可以由被告搬走,但是原告不能接受被告因其终身不能生育而要求的50000元赔偿款,因为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是建立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原告并没有欺骗被告。且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结婚十年,被告有工作有收入却从未支付过生活开支,也要求分割被告的工资。

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主审法官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意见为:原、被告离婚,原告用20天时间准备35000元一次性补偿给被告,位于柳州市柳北区广雅路北一巷6号l2单元7-1号房屋内的家具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全都归原告所有,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搬离柳州市柳北区广雅路北一巷6号l2单元7-1室。

2010年11月24日,被告准备好现金35000元,与原告一同来到法院进行调解,庭审调解过程中,原告将现金35000元当场支付给被告,被告点算清楚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法院当庭制作调解书,确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可见,法院调解能够以一种缓和的方式避免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绝对破裂,对定纷止争、维护稳定、节约司法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的同时,也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也正是司法者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所在。

责任编辑:段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