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简介 > 法官风采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审判员韦雄文同志先进事迹
公正司法为民,勇当执行先锋
作者:段建军  发布时间:2010-12-21 15:24:25 打印 字号: | |

韦雄文同志是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员。5年多时间以来,该同志共办理执行案件1015件。在柳北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结案排名中,他连续5年保持第一,年均结案超过150件,占柳北法院执行局年结案数的27%以上,累计结案标的5200余万元,较好地完成了柳北区法院赋予他的执行任务,并受到组织上和群众的充分肯定。近几年来,该同志先后多次获得“全区法院办案能手”、“全区法院执行工作先进个人”、2次荣立三等功,1次二等功,被评为“柳州市劳动模范”,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先进个人”和“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先进个人”。面对种种荣誉,他时刻告诫自己不要骄傲,要保持一个平常心。他感到自己只是法院集体中的普通一员,认为个人的成绩离不开柳北区法院全体同事的奋斗。在今后的工作中,该同志深感责任更大,压力更重,同时要保持谦虚谨慎,以现在为起点,以更优异的成绩来回报组织的信任和重托。

该同志的体会是,执行工作要努力做到“一心三勤”。即: “责任心”和 “脑勤”、“手勤”和“腿勤”,坚决把执行工作任务完成好。下面,向大家汇报一下他在执行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以高度的责任心,换位思考破解执行难

办理执行案件首先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办案效率高、办案质量好和社会效果好,体现在办理执行案时的工作责任心,抓住执行时机。办理执行案件,光靠上班时间去执行是很不够的,有时会牺牲休息时间,如有时他会利用下班时间去找当事人,这样容易找到,只要接到当事人提供执行的紧急线索或被执行人出现与他联系,他都会马上赶到现场。他不想因错过这执行机会而让当事人失望, 虽然这样做工作量增加了,也比较辛苦,但是能够有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看到当事人舒心和满意的笑容,他认为这是值得的。在执行工作中有时要知道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事情,体会当事人的难处,把执行案件当作自己的事。克服各种困难,直到问题解决。“功夫不负有心人、陈年老案终化解”,如他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9966月本院作出(1999)北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付给彭某人民币119735(其中利息26239元,),判决生效后,彭某于1999l0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只付给申请执行人彭某一万元,以后再也不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决定拍卖属于被执行人赵某所有的房屋。此后,案外人赵某某(系被执行人赵某之父)以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不合法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且赵谋又以自己只收彭某46000,而不是1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200011月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诉理由不成立,作出(2000)北民申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012月本院发出公告,责令赵某及所有租住户于2001315日前搬出该房屋。同时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案外入赵某某提出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不合法召开了听证会,并裁定驳回了赵某某异议。赵某某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柳州市中级法院2003l029日作出(2003)柳市执复字第17号民事裁定驳回赵某某所提异议。期间,本院曾委托评估三次,拍卖三次。第一、二次拍卖因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申诉或提出异议而未能拍卖,第三次于200412月摇珠委托玉林市公得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因评估价过高无人竞拍。2005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出台,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押。200512l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出台、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由于被执行人的房屋在房产局办有抵押手续,为此申请执行人多次向本院申请要求执行,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清偿债务。20063月本院再次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赵某及该房屋住户于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迁出其居住的房屋,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这时被执行人赵某时时威胁,甚至扬言要卖房就杀掉彭某,并对办案人进行威胁,案外人赵某某经常到法院大吵大闹,到处告状;而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欠拖不执行抵触情绪很大,亦到处找各级领导,据她自己讲:"除了自治区没去外,其他部门都去了"。为了慎重处理此案,当时考虑柳北法院在原郊区法院上班,离被执行人居住较近,而被执行人又是残痴人,走不了路,其父亲年老重病在身,如果马上处置,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肯定会到法院门口闹事,必将影响到法院正常工作和生活,我们柳北法院办公大楼即将落成,待搬到新大楼办公或是其父亲去世后再执行是最好的良机。韦雄文同志把他的想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暂缓执行。2010年元旦一过,法院即将搬家,被执行人的父亲于20099月去世,拍卖房屋时机已到,韦雄文同志到有关单位进一步核实调查了解,做到事实清楚,依法有据,决定处置抵押房屋以清偿其所欠债务。后经过多次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后终于在20102月,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一次性付给彭某13万元了结此案,致使长达十年多的老案得到圆满解决。这件案虽然历经十年,其间有不少曲折,但面对困难,他始终没有放弃,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千方百计解决问题。这是执行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品格。

二、注重学习积累,经常为自己“充电”

对执行工作,许多同志认为程序简单,就那么几个环节,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也就那么一小块内容,总是觉得不需要花什么时间来学习。韦雄文同志却不这么想,在实践中,他觉得在执行岗位上,也要高度重视专业的学习提高,不断地为自己“充电”,这样才能为执行工作积累经验,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确保依法执行,并解决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探索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措施和方法。从转业走进法院那一天起,他就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努力要求自己从外行转入内行。他先后自费读完法律专科,法律本科,并在工作实践中随时利用闲暇时间学习法律法规,通过报刊杂志了解人民法院执行战线的成功案例等相关报道,同时,也学习审判业务知识,积极与审判岗位的同志讨论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将审执合并考虑等问题。作为执行战线的同志,他觉得首先要重视自己岗位职责的重要性,积极克服模糊认识,特别是一些人对执行工作不了解,认为到执行局工作的肯定是不懂业务的或者是比较散慢的才到执行局工作的偏见,其实不然,到执行局工作的一定要懂得业务才能有机地开展执行工作,所以他一直坚持边工作边学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探寻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三、刚柔相济现“人性化”,依法多措并举促执行

人们常说,法律是无情的,但是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化这种无情为有情,坚持“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不是不严格执法,而是在坚持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执法方式,给予公民以人文关怀,尊重其人格和尊严,维护其正当权益,体恤其自然需求,顾及其感受和基本生活,让公民在领略法律所带来的威严与神圣的同时,也享受法律所固有的‘温情’和‘体恤’,从而达到执法的终极目标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维护司法公正,坚持执法为民,这是党和国家对我们法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我们法官寄予的最高期望。作为一名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韦雄文同志是这样理解的,也是这样实践的。一个人也许一辈子只经历一次诉讼,在历经起诉立案、审判判决之后,拿到的是一纸判决书。而这份判决书,只有通过执行,才能使判决得以最终实现。该同志深深明白这个道理,促使他在执行岗位上尽心尽责,努力把手上的案件办好。在他承办的案件中,很多案件都是欠拖不执、当事人反映较大的疑难案件,到他手上都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当事人都是比较满意的。如他在办理一起养殖户唐某赊销饲料一案,19984月唐某到覃女士饲料店赊购一批价值5600元鸡饲料,后经多次追索无果,求助于法院,20017月柳州市郊区法院审理此案,判令唐某向覃女士支付货款56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500元,承担诉讼费354元。判决生效后,唐某依然置之不理。覃女士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2002年底原郊区法院撤销,本案转由柳北区法院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到唐某家中执行并做说服工作,而唐某都是以生活困难没有收入为由,反复言明到年底砍甘蔗时付款。当时看到唐某和其哥哥两家人挤在一起居住,生活条件确实比较困难,从人性化角度上考虑,决定相信唐某的承诺。然而,每年年底,甘蔗砍完毕,唐某的承诺却是空话一堆。后有群众举报,称唐某悄悄在建私房,经调查属实后,他和书记员到其家里查封了唐某用于建房的钢材,并给其三天的期限,到法院履行义务,可唐某态度恶劣,居然连法院的大门都没有迈进,为此,他和其他干警开着警车到唐某家中,把所有钢材扣押起来搬上车,唐某看见法院动真格了,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变,赶紧通知其妹夫积极揍钱还债,经过双方协商,唐某一次性付给覃女士8000元了结此案。

四、工作条理清晰不忙乱

执行工作很忙,要努力做到条理清晰,忙而不乱,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因为执行案件不像审判案件那样,办完了装订交到档案室可以了,而执行案件十几年都要拿出来办,特别是查封不动产2年、银行半年、稍不留神就会错过执行时机,他在办案过程中也曾出现过类似的现象。他的做法是:把案件分类,哪些案件是先办的,哪些案件是后办的,哪些案件必须马上办、紧急要办的,要做心中有数,如政法委、人大、上级领导、督办、交办的、时间紧、必须马上办理,而且还要汇报;查封时间期限要记清楚,举例:如他在查封柳钢运输部一职工的公积金,在查封期限内柳钢运输部将该职工(开除)的公积金近万元退给了职工,他知道后,责令其限期追回,后来还是追回来,使该案得以顺利执行。还有拍卖要细:特别是在拍卖房屋时,一定要到房产局和有关单位了解清楚,一户多单位查封有的是,有的银行抵押、按揭、容易出现问题。否则,你将房屋拍卖了,钱也退,拍卖法院过不了户,其原因就是其他法院有查封,不解封你就过不了户。

五、执行工作需勤字当头,要“脑勤”、“手勤”、“腿勤”

(一)在执行工作中要勤于动脑。首先,要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办案的经验、阅历等等。善于跟当事人打交道,用不同的方法对应不同类型的人。举个例子:潘女士诉黄女士买卖合同一案,2006918日,潘女士与黄女士签订一份买卖水泥合同,由黄女士向潘女士的工地供给水泥。200711月经双方结算,潘女士尚欠黄女士38590元。20086月,黄女士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88月判决潘女士向黄女士支付货款38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后黄女士于200810月向本院申请执行。韦雄文同志接到此案后,黄女士多次找到他,表示现在受金融风暴影响,生意很难做,现在资金紧缺,希望他能帮她尽快执行回这几万元,以缓解燃眉之急。他向黄女士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黄女士说:据说潘女士在柳州市潭中西路河西小区有一套房子,有人居住,但听说一套住房是不能卖的,真是气死我了。怎么办啊,韦法官,你帮我想想办法。是啊!法律、法规都有规定,但他想不能一概而论,也只能走一步算一步了。尽管与潘女士及其父母取得了联系,但是其态度极其恶劣,认为你们法官知法犯法,房子是我们生活所必需的,一套房子你们法院卖不了。如果你敢卖我的房子,我们就搬到你家住。经到房产部门核实该房屋是潘女士的,到居委会了解情况,居住的是潘的弟弟和弟媳。经过了解和分析,他认为,潘女士在外搞工程,应该有履行能力。为此,他决定在其家门口张贴公告,限期在2009115日前迁出房屋,逾期不履行义务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张贴后,潘女士很快跟他联系,要求不拍卖房子,给她一定的时间,保证在20093月底履行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潘女士将付给黄女士44490元,该案履行完毕。其次,要有思想准备,要有吃苦精神,要克服懒惰,做事疲沓的习惯,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这要靠平时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如当事人反映什么问题或者要求你干什么,你能做的马上做给他看,这样做,就是你办的案子办不了,其实他心里也明白,至少认为你法官已经努力了,而且做了,那是没有办法执行,你的工作会得到当事人的理解。第三是要挤时间。时间是自己挤出来的,作为一名执行法官,工作是你自己安排的,怎么安排,要讲究点科学。做到合理安排,尽量把有限的时间安排满,如今天你想干什么事,到哪里去,上午有多少时间,下午有多少时间,把你要做的事情安排好,不能跑一趟办一件事,这样,时间不允许,财力也不允许,要做到物尽其用。外出办事,最好在办公室就要想好,做好充分准备。如到银行查账、划拨等,到单位要其协助执行等等。要把有关表格填写好,不能等到那时再填写,有时情况不允许,特别是在外地办案,体会更深,有的同志和他出去办案都会有这个体会,只要他出去办案,不可能是办一件案子的,最少也要有3-5件事去做,出去就是半天、一天。

(二)在执行工作中做到“手勤”。在执行工作中勤于动手。该同志会把执行工作经过全部记录下来,如与当事人通电话、时间、内容、要求其什么时候到庭、有什么要求、必要时要在场的同事都签个字,证明一下,便于检查,还有到社区,村委调查材料、证明等都要收集下来。这也是中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15号文件之规定,终结案件必备的材料之一。

(三)在执行工作中做到“腿勤”。在执行工作中,首先是要勤跑,大家知道,搞执行工作坐在办公室办公搞执行肯定是效果不会很好,效率不会很高,一定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当事人讲什么,不如和当事人跑一趟、看一看、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执行工作做准备,特别是使申请人对其申请执行的案件做到心里有底,对今后无论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好,还是对案件执行到什么程序,申请执行人都心服口服,为执行结案准备好各种材料。

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首先要掌握被执行人住何处,即通常所说的居住地,如果被执行人在哪都无法提供确切的住址,哪么这件案子起码来讲,凉了一半,往往判决书上署名的住处与实际住处不相符合,执行中碰到的像这样例子太多了,这就需要他们到社区了解,到派出所了解,到村委了解,掌握其情况。其次要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状况:一个案子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也就是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个最优秀的执行法官、对于身无分文的被执行人,也只能依法终止执行,故而你应该明白这个道理,你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有效举证,是案件得以及时执行的关键。无论是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是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都要深入了解、调查核实,在执行中通常会遇到很多问题:有的案件在诉讼阶段查封手续不齐全、保全措施不及时;有的虽已做了保全,但保全措施不到位,应异地扣押的,不异地扣押,致使保全标的物被转移、变卖;有的对被执行人的保全财产监管不力,造成被执行人在立案,审理阶段非法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查封冻结财产灭失,损坏现象屡屡发生,给后一步的执行工作带来许多困难;有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保全要提供担保为由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等等。在执行工作中要多跑、勤跑,事在人为,例如:韦雄文同志在办理覃某申请执行覃某某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都是柳北区石碑坪镇新维村人,而且双方是妯娌关系。这个案件是2002年的积案。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局领导把这件案调给他办理。经过他多次到被执行人家里调查了解情况,得知两家的生活条件不好,都是农村户口,交通很不便利,与法院相距有三十多公里,来回七十多公里,一去就是半天,汽车开到村里还要步行十几二十分钟,双方为了一件小事创了大祸,事后双方都有些后悔,但法律是公正的,既然法院判决了,为了几千块钱的小案,他们不得不去执行,虽然很辛苦,他还是多次到被执行人家里,针对其不履行义务的理由,在做耐心说服工作,最后使被执行人内心服了,愉快地把应交的赔偿款3894元交到法院。申请执行人得款后很满意,她说:以前从末见执行法官到这里来过,都像你韦法官这样办案,再难的案也能执行。

再次,要掌握被执行人在何处,这是执行案能否得已实现的关键,找到被执行人,起码对整个案件能否得已执行有一个基本的估价。通过各方面进行了解,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举例说明覃某申请执行黄某加工承揽一案。覃某在承包广西柳州市威野船舶修造厂期间,于20023月为黄某建造了一艘290吨散装货船,建造完工经柳州船舶检验处验收合格后,于同年6月交付给黄某使用,经结算黄某尚欠覃某15000元。之后,经覃某多次追索,黄某陆续支付了8000元,尚欠7000元一直拖着不付,且躲而不见。无奈,覃某于20081月向法院起诉。由于黄某长期在水上搞运输且在柳州市内无固定住所,现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开庭缺席判决黄某付给覃某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未履行。覃某于20092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申请执行人覃某了解,得知黄某是个老赖,能躲就躲、能赖就赖、能拖就拖,且长期在水上搞运输,很难找见。韦雄文同志将手机号码告知覃某,要求他配合法院,在黄某可能出现的地方进行布控,只要黄海出现便拨打他手机,只要他在柳州都会尽他的最大努力。200946日清晨,覃某拨打了他手机,说黄某在白沙码头出现,要求他马上来。他接此电话后与书记员立即赶到现场。看到黄海驾驶一辆小轿车,他深深吸了一口气,该案有着落了。将黄某拦下后,叫书记员坐在黄某的车子的副驾驶位子,他开车在后一起到法院准备扣押其车辆。看到法院动了真格,黄某主动联系覃某要求协商解决。经过双方协商,黄某一次性付给覃瑞康8000元了结此案。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深知,法院执行是全党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工作稍有不慎,将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造成不稳定因素。这些年,韦雄文同志在执行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组织上也给了他许多的荣誉。但是在荣誉面前,他反复告诫自己,不能陶醉,荣誉是党和人民给的,他只有为人民多做工作的责任,而没有享受和索取的权利。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他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做到:对待执行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细心,并勤动脑、勤动手、勤动腿,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认真履行自已的职责,认真地完成好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责任编辑:段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