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女子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公开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李某,广西柳州市人,女,49岁。2007—2008年期间,李某为非法牟取暴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中间人2.5%开票费为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7份,金额为695万余元,税额为118万余元,并全部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给国家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李某于2010年10月7日被公安局机关抓捕归案,2011年10月10日被提起公诉。
据法院审理查实,2007年至2008年,李某在负责红宇集团物质供应站的全面经营期间。有一次,李某在税务局办理业务时,通过排队闲聊认识了一位叫小秦妹的人(另案处理),她称可以帮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李某有需要可以找她。李某想到自己的供应站销售的主要是生铁,可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的退税款。于是在不劳而获心理的驱使下,李某找到了小秦妹,以支付开票金额2.5%的开票费(开票总额的2.5%)为中介费达成协议,小秦妹帮开货物名称为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回供应站。李某再指使供应站会计人员拿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就这样,李某以供应站的名义,在短短2年时间内,分别与3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小秦妹联系,先后虚开品名为线材和螺纹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7份,金额为6959557.87元,税额为1183124.78元。案发后,李某无法补缴已抵扣的税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红宇供应站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故意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红宇供应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指使红宇供应站会计人员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官提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自1994年起全面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了比钞票还贵重的东西。它可以用来直接抵扣税款凭据,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可以少向国家缴纳税款。所以,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假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恶果首当其冲就是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官告诫市民,不要打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意,否则不仅危害到国家、人民的利益,最终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