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招工幌子诈骗近百万,干妈干女齐蹲班房
作者:覃可基  发布时间:2012-11-30 11:21:58 打印 字号: | |

2012913,记者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阿珍的上诉,维持柳北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30万元;判处阿珍有期徒刑6年,罚金10万元的一审判决。

据悉,阿珍年过六旬,是柳州某小学的退休女教师,与35岁的柳州籍女子黄某以干母女相称。某日,两人闲聊中提及关于烟厂的工作指标问题,黄某表示自己认识烟厂领导,可以搞到指标,但要收取费用;如果干妈帮介绍其他朋友来买指标,可以平分获取的活动费用,如果介绍得多,还能帮安排干妈的亲女儿进烟厂工作。阿珍一听信以为真,心想如果真能帮别人介绍工作,那自然也少不了自己的好处,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干妈阿珍积极奔走,从201010月开始,“热心”的不断介绍朋友来找干女儿帮忙。

到了20113月,阿珍逐渐已经意识到干女儿黄某根本没有能力帮他人安排进烟厂工作,黄某也坦白说事情根本办不了,但为了个人利益,阿珍没有收手……至案发时,干母女俩联手诈骗10余人,金额近百万。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察觉到上当受骗的受害者相继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6月,阿珍和黄某被抓获归案。随着调查的深入,公安机关还发现在认识阿珍以前的20093月至20108月,黄某就曾经以安排到烟厂工作、低价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位为名,向多名受害人骗取钱财。

20123月,检察机关向柳北法院提起公诉。黄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阿珍则辩称,开始自己以为黄某有办事能力,为了让女儿进烟厂工作,同样交了3.5万元指标费给黄某。将诸多受骗者介绍给黄某,只是为了赚点“好处费”,没有诈骗故意。不过阿珍也承认,怀疑黄某的办事能力后,她曾提出不再帮黄某介绍人,但为了个人利益,只有昧着良心继续干……

法院一审认为,前期的几起诈骗,现有证据的确不足以证实阿珍和黄某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但从20113月开始,在明知是骗局后,阿珍还继续以进烟厂工作为幌子,骗取钱财,依法已经构成诈骗。黄某、阿珍单独或结伙骗取钱财,均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诈骗次数和其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扣押赃款则按比例退赔给15名受骗者。

一审宣判后,阿珍不服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驳回阿珍的上诉,维持原判。狼狈为奸的干母女俩依靠骗人大发不义之财,最终却只落得把自己送进了班房的下场。

 

来源:柳北法院网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