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北区人民法院收到了两封“老赖”吴某的来信,信中吴某称申请人某公司已被吊销,其债务已不需偿还。吴某与黄某因合伙开公司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而公司账目不清无法进行清算,法院判决吴某返还公司20万元本金及利息,吴某却通过转移房产逃避履行法律义务。
账目无法清算,转移房产赖账
2005年黄某起诉吴某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双方均向法院提出进行合伙清算申请,但双方提供的相关鉴定材料相互矛盾且不全面,无法进行清算。在本诉中,黄某曾提出要求吴某返还20万元汇票的请求,因原告以其名义主张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下来后,该公司便提起要求吴某返还20万元汇票的诉讼。2007年二审终审判决吴某归还该公司本金20万元及利息损失。该公司于2008年1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的房产一套。之后,吴某先后另案以要求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诉讼直至2010年,法院在诉讼期间中止执行。由于查封期限在诉讼期间已过时效,申请人未提出续封申请,吴某偷偷变卖了房产后就玩起了“躲猫猫”。
退休工资被冻结,写信法院提异议
申请人于2012年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吴某的退休工资账号。执行法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冻结了吴某的账户。工资被冻结后,吴某便先后两次写信给法院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该公司已被吊销,没有申请执行资格,因此其无需承担债务。执行法官通过对吴某进行释法说理,同时积极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吴某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法官提醒,合伙人在进行合伙经营时,应按相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设立明细账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进行合伙清算时无账可查。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注销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债权的消失,公司注销时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公司股东承担或者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