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告知的事项
1、对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尚未执结的执行案件,须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案件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案件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执行案件所做的主要工作和拟采取的执行措施等。
2、对拟依职权中止、终结或未能在期限内执结的执行案件,应当在裁定下达前或期限届满前,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拟中止、终结或未能在期限内执结的原因,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的适当期限。
3、执行程序中,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措施后,须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告知财产查控的形式、日期、期限、数量、价值或处置情况。
二、告知的方式
1、对于形成的法律文书,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2、对于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可以通过书面、笔录、电话等其他形式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