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月内审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的除外。
二、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发出补充有关材料的通知、裁定不予受理。除了会议等特殊情况外,本院将在半小时内立案或发出补充有关材料的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三、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之日起七日内立案或者发出补充有关材料的通知、裁定不予受理。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