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某小学退休教师唐先生在9年前花18万元,买了4套房子,不料次年却被房管部门注销了房产证,理由是“卖房手续有假”。唐先生认为,卖房给他的魏先生伪造公文、印章实施诈骗,要求对方退钱。在得回10万元后,唐先生和魏先生为了剩余的8万元争吵不休。昨日,记者从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了解到,这起长达8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拉锯战”在法官主持下成功调解,唐先生同意魏先生向他支付5万元,了结这场纠纷。
买房人:
被假公文所骗
房产证遭注销
唐先生今年已年过六旬,一提起多年前发生的“购房闹剧”,他就满肚怒气。
唐先生介绍,2003年7月,魏先生冒用贵州省×县供销社的名义,伪造供销社的印章,将供销社柳州转运站的一批房产,转移登记在供销社下属的日杂公司名下;随后,魏先生继续伪造印章、公文和授权委托书,以供销社日杂公司的名义,将上述房产中的4套住房卖给他,收取18万元购房款。唐先生向柳州的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并领取房产证。
次年,供销社察觉此事后报案,柳州警方通过技术鉴定,证实魏先生的上述伪造行为违法。于是,房管部门依法注销唐先生的房产证。唐先生要求魏先生退还18万元购房款,魏却认为房屋买卖没有问题,要求前者申请行政复议拿回房产证,不同意以“房产证被注销”的名义退购房款。
此后,两人一直为购房款的事情争吵不休。2004年6月,魏先生同意以“借款”名义,向唐先生返还10万元。
唐先生称,他当时急用钱,只能按照魏的要求,写下一张欠条并收下10万元。此后,魏一直没有支付剩余8万元,唐先生多方催促甚至报案都无果,在今年7月向柳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卖房人:
获授权卖房
房产证注销有隐情
魏先生基本认可唐先生陈述的房产证被注销,仅退还10万元等事实。对于“私刻公章、伪造文书”的说法,魏先生解释说另有隐情。
据魏介绍,当时他是受供销社的委托,帮这个单位办理卖房事务。恰巧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魏遇到同学唐女士和付女士。魏先生在闲聊时告诉两名同学关于办理卖房手续的事情。考虑到这些房屋拆迁后的补偿费不菲,唐女士和付女士遂以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分别向魏购买4套房,剩下几套房子也被两人的好友分光。而唐女士,正是原告唐先生的妹妹。
在办理房产证时,因贵州×县距离柳州200余公里远,当时又正是“非典”高发期,没有人愿意到柳州处理过户事宜。于是,魏先生在供销社负责人的委托下,在柳州刻了一枚公章以方便行事。唐先生获得房产证后,房子的原租户没有及时搬离,供销社负责人又出差,来不及处理交房事宜。于是,魏先生和唐先生达成口头协议,延长一年的交房期。没想到,唐氏兄妹拿到房产证一个月后,忽然上门“抢房”,限令原租户三日内搬走。
“抢房”事件闹大,贵州×县派出工作组到柳州调查,最终以“私刻公章”为由,申请注销唐先生获得的房产证。
魏先生强调,供销社还是同意卖房子的,只是抬高了价格,派人和唐氏兄妹协商,遭到拒绝,唐氏兄妹由此指责他“诈骗”。
一审法院:
伪造公文属实
调解解决纠纷
今年10月,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法院查明魏先生伪造贵州×县供销社的公章、公文,非法出售房屋情况属实。同时,在这起房屋买卖纠纷过程中,魏先生自称是获得贵州×县供销社的授权,但他与买卖双方均没有签订任何协议。
魏先生的代理人出庭,明确指出:如果魏真的涉嫌诈骗,的确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魏至今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说明他并没有犯诈骗罪。
双方争论不休,法官依法调解。当时因唐先生不同意调解方案,案件一度陷入僵局。12月初,法官再度调解,向双方释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以魏先生支付唐先生5万元结束这起长达8年的房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