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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受邀聚餐,坠楼责任谁担?
作者:叶青、兰钰烨  发布时间:2013-01-17 09:42:48 打印 字号: | |
  前言

  柳州市一村干受邀参加某金融组织举行的发放“信用村屯”牌匾仪式,庆典过后安排了聚餐。宴席散后,该村干到办公室休息。不料,时隔数钟头,其在意识不清,自控能力减弱的情况下从二楼坠落!六天后死亡。

  家属索赔未果,将活动组织者告上了法庭。经过一审、二审,日前,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村干受邀聚餐,坠楼责任谁担?

文/叶青,兰钰烨

 酒后坠楼,医治无望

  2011年12月9日上午10时许,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碑坪信用社(下称信用社)举行授匾仪式。作为石碑坪村民委员副主任的周芳刚,与其他成员一同应邀参加信用社组织召开的发匾仪式。

  12时左右,仪式结束,信用社组织全体与会人员到芬芳园大酒店聚餐。席间,周芳刚不懂节制,多饮了两杯。

因为下午还要上班,所以,聚餐的人吃完后纷纷离场。

  当日17时许,在某村委二楼办公室休息的周芳刚,迷迷糊糊地爬起来,在意识不清、自控能力减弱的情形下独自行走,结果不幸从二楼坠落地面!发现者立马拨打了“120”。石碑坪卫生院医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救,“120”救护车赶到后,将周芳刚送到沙塘镇卫生院……

  周芳刚病历记载“酒后坠楼约半小时”,诊断为“颅脑外伤”,建议转上级医院,其随即被送至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可是,周芳刚终因急性内开放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回天乏力——住院第7天去世。该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均记载有“患者坠落时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伴左耳流血并呕吐胃内容物一次”的内容。

  协商无果,对簿公堂

  好好的一个人,参加完活动就遭遇不测,死者家属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周芳刚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他这个顶梁柱一倒,以后的生活该怎么过啊?!在与信用社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时,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周芳刚的妻子莫惠芬一纸诉状,将信用社告上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周芳刚的医疗费38127.98元;误工费362.99元;护理费425.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交通费280元;营养费140元;被抚养人吴玉凤(周芳刚之母)生活补助费13160元;处理后事交通及误工费435.25元;丧葬费15921元;死亡赔偿金98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以上11项合计207832.4元。并承担诉讼费。

  柳北法院受理后,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莫惠芬的代理人诉称,作为庆典活动的组织者,信用社在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行为上,信用社前后两次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第一次是不对聚餐人员限制酗酒。尽管农村有饮酒爱好,但是作为组织者的信用社应该预见到聚餐人员常见的“打通关”又轮番斗酒起哄之类不文明的陋习,应该适时地限制和阻止。然而信用社却放任自流,任凭事态发展,致使周芳刚醉酒。紧接着的就是信用社送周芳刚到留休村民委二楼办公室(一楼为门面,另由小巷道上楼,(一楼为门面,另由小巷道上楼,楼梯l:3平台左侧为110公分的栏栅,右侧仅为50公分高的砖砌护栏),既不通知家属更不派人守候,让周芳刚独自一人处于危险环境之中,致使周芳刚从右侧低矮的砖砌护栏坠下,!按理,醉酒后一般情形之下或者有人看守、或者置于安全地方。如果这样做了,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发生坠楼死亡后果的。显然,本案如若有人守候——如果不将周芳刚置于危险环境,他是绝对不会坠落而亡的。所以说,信用社这种消极的不作为或者听之任之,让周芳刚独处危险境地不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才是唯一的与周芳刚的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信用社的代理人则辩称:原告讲信用社派人把周芳刚放进村委办公室后弃之不管不是事实——并没有安排人送其回去。另外,信用社也不可能限制他人喝酒,因为每个人酒量有所不同。再则,我们也没有办法去控制饮酒者。所以说,信用社的行为与周芳刚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无须承担责任。理由是:信用社对周芳刚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天在就餐过程中并无劝酒行为;周芳刚离开酒店后已经安全到达村委,信用社没有对周芳刚宴请结束后的保障义务。周芳刚出事时间是在宴请后三小时,宴请在此之前已经结束;再说,周芳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信用社对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死亡原因是其不慎坠楼造成的。退一步来讲,就算信用社有责任,周芳刚的大部份医疗费用都是工费医疗;还有,按最高院解释,精神赔偿不在本案赔偿范围内;另外,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不应计入赔偿金,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下判,二八分担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信用社作为组织者,在与会 、就餐人员尚未全部离开的情况下,人员提前离席,没有留守人员对饮酒过量的人员进行护送,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发生本案坠楼身亡事件的次要原因。周芳刚明知饮酒过量的后果,但未加以控制,是发生坠楼事件的主要原因,对其身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还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侵害生命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周芳刚酒醉后坠楼身亡事件确实不幸,值得人们同情,但司法裁判是建立在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只能客观地根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来裁判。

  另外,周芳刚是农村居民,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四原告提交的证据15系柳州市统计局出具,并非省级政府、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统计部门所出具,故死亡赔偿金应按上一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543元/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653.50元/月),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周芳刚的死亡,给四原告精神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被告应向四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定为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3455元/年)计算。原告吴玉凤为农村居民,已年满72周岁,年岁已高,应当视为其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其扶养费按农村标准计算8年。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周芳刚住院治疗6天,其误工时间为6天;周芳刚是农村居民,其收入并不固定,四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周芳刚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周芳刚的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17652元/年)计算。交通费根据受害人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案中有正式票据为凭的交通费为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予以确定,每人每天40元。四原告主张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2169元计算,未超出柳州市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故本院予以认可。此外,四原告诉请的营养费、处理后事交通费及误工费,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二○一一年)》,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应向四原告赔偿:医疗费:38127.98元×20%=7625.60元;误工费:6天×17652元÷365天×20%=58.04元;护理费:6天×22169元/年÷365×20%=7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天×40元/天×20%=48元;交通费:280元×20%=56元;丧葬费:2653.50元/月6个月×20%=3184.20元;死亡赔偿金:4543元/年×20年×20% 3455元/年×8÷3×20%=20014.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36059.38元。

  据此,柳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于2012年4月19日判决信用社向吴玉凤、莫惠芬、周婕、周微赔偿各项损失36059.38元;驳回原告吴玉凤、莫惠芬、周婕、周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16元(原告莫惠芬已预交),减半收取2208元,由吴玉凤、莫惠芬、周婕、周微负担1824.91元,信用社负担383.09元。

不服一审,提起上诉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信用社辩解“我们提供酒,但不可能告诉来宾限制喝酒……也没有办法控制”纯属推诿。“没有办法控制”,恰好证明信用社不具备组织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就无法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

  “信用社没有安排人送周芳刚回到村委”与事实不符,周芳刚在醉酒后三小时仍神志不清而坠楼身亡,那么就不可能在三小时之前独自一人走一百多米回去休息。而本案中的关键就是信用社把周芳刚孤独地置于危险环境,从而在呕吐后的似醒非醒中步出房门并从平台左侧坠楼。原告认为,该信用社依法必须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终审裁决,维持一审

  柳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该金融单位在组织聚餐活动中存在恶意劝酒的过错行为,但该金融单位作为该活动的组织者,在聚餐活动尚未结束时其人员就全部离开了酒店,没有尽到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从生活常识可知,即使阿刚饮酒过量也不必然导致死亡,其死亡直接原因是从村委办公楼二楼坠地造成。死者阿刚长期在村委工作,对办公楼的熟悉程度要远高于该金融单位,其在聚餐活动结束回到村委办公楼后不能视为其处于危险的境地,该金融单位也没有义务对该村委办公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2013年1月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后思

 政府三令五申不准干部工作日午餐饮酒,以免影响下午工作。可是周芳刚因午餐饮酒而遭遇横祸,实在令人心痛,更令人深思。但愿该案能给贪杯者们一个警醒。
来源:柳北法院网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