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县拉堡镇某村5个村民拆除了韦明违规占用村里有争议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子,然而韦明以村民强拆行为导致自己建筑材料损失为由,将5个村民告上法庭。
违建房屋被强拆,房主怒告村民
2009年8月,韦明因在柳江县拉堡镇某村下屯三个村民小组尚有争议的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而被柳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书面通知责令停止违法建房行为,但韦明并没有停止建房。2010年2月,当房屋砌好山墙但尚未架设形条时,村里5个村民王明、王壮、王奇、王平、王华以韦明建房用地存在争议为由,阻止韦明继续修建,并将韦明修建中的房屋强行拆除,五人拆除在建房屋时部分墙拆至地基, 部分墙体未拆完, 部分水泥砖和绝大部分桁条、门窗未受损仍可使用。
2010年8月,韦明一纸诉状把强行拆除房屋的5个村民告上法庭,要求5人赔偿包括石灰膏、中沙、水泥、运费、行条、门窗、水泥砖等损失8710元,并承担房屋损失鉴定费1000元。
村民认为拆违建房屋无过错
5位被告村民则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村集体行为,还有十几人也参与了此事,结果不应该由他们5人独自承担。韦明属于非法建房,韦明对在建房屋没有物权,不存在对在建房屋物权的保护问题。因其违法建房行为导致不能重复利用的石灰膏、中沙、水泥及该部分材料的运费之损失不管是谁去拆毁该在建房屋都无法重复利用,所以,该部分损失完全是由于韦明的过错而造成,应自行承担。
法院: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韦明未取得修建本案房屋的所有审批手续,而擅自在权属有争议的本屯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相关通知停止违法建房行为。尽管韦明的建房行为违法,但非经法定程序其物权不受侵犯,村民并非行政执法主体,也未经任何执法单位或部门授权或委托,而强行拆毁韦明建造中的房屋,侵害了韦明的合法权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五人主张受村集体委托拆除房屋以及拆房行为系村集体行为,因其提供的主要证据决定书没有形成的时间、地点,没有本集体成年人数、名单和参加会议人数,也没有身份证等证据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强拆应属个人行为,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强拆过程中有部分墙体未拆完,部分水泥砖和绝大部分行条、门窗未受损仍可使用。法院判决5名被告赔偿韦明因强拆造成的实际损失5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承办该案的傅法官认为,本案韦明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拆除违建的房屋,如没按规定拆除,也应由国家相关执法单位或部门依法拆除。个人或其他单位在没有合法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没有拆除违建房屋的权力。本案中的拆除行为,属于村民的自治行为,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理应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