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和王强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次年登记结婚。育有一男孩,由于长期感情不和,于2012年打起了离婚官司。王强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2个月后付清房贷,李丽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该房产,遂把王强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产,孩子归自己抚养……
小俩口离婚争房产
李丽今年32岁,王强今年38岁,2005年两人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然而自从儿子出生之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的分歧而争吵,2010年起开始聚少离多,李丽认为两人感情破裂提出离婚,王强表示同意。然而两人在房产分割上起了分歧。原来王强在2005年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总价为28万元的房子,他支付了12万元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了16万元,一直供房到2006年12月,王强向姐姐借了12万元把房贷提前还清,他认为这套房子李丽没有出一分钱,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然而李丽却认为,婚后偿还的房贷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的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两人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给予公正判决。
女方:要求分割两人婚后房子增值部分财产
王强说,房子的首付和贷款都是由自己偿还的,按揭贷款了15年,个人月工资为1500元,为提前还清贷款,他向姐姐借了12万元,这笔钱属于他的个人债务,借姐姐的钱也由自己来偿还,目前已经还了5万元。随后王强出示了借条和汇款单等相关证据。而李丽却不认可这笔借款,她说王强虚报了工资,在结婚前花了12万元首付,8万元装修,并且每个月还要花1000元养车,800元养孩子,完全不是工薪阶层可以承受的,她认为王强的经济收入显然很高,在结婚后的2个月内,王强几十次地往返于越南等国家做国际贸易生意,完全有能力支付余下贷款,这些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李丽的质疑,王强解释说,车子是某公司因工作需要转至自己名下,业务往来油费由公司报销,自己是公司的业务员,而不是在经商。
法院审理:房子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法院查实,以双方的收入不可能在婚后短短两个月内即将十多万元的贷款还清,李丽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还贷款项的来源,因此王强提供证据证明该贷款是向其姐借款还清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判房屋归王强个人所有,驳回李丽该项请求。判决小孩由李丽抚养,王强每个月支付抚养费450元。由于李丽离婚后将暂无固定住所,亦丧失租金来源,本着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法院酌情确定王强向李丽支付5000元困难帮助金。
李丽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李丽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双方的意愿变更改判双方的婚生小孩由王强抚养,李丽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4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岁时止。
法官寄语:承办该案的傅法官认为,在承办婚姻家庭的纠纷案件时,除了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本案中,王强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这一部分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部分房贷虽然是婚后2个月后还清,但由于时间较短,房屋增值的部分可以忽略不计,在李丽未能提供还贷资金来源,王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其借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房屋为王强婚前财产,借款为王强个人债务较为恰当。倘若两人在婚后较长的时间内还清贷款,那么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