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两度入狱不思悔,杀害两人获死刑
作者:兰钰烨、孔丁英  发布时间:2013-05-03 11:04:23 打印 字号: | |

——柳州市中院对身负2条命案的罪犯执行死刑

     4月2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度入狱前科累累,出狱后不到一年 2个月内先后杀害2人的罪犯张可元执行死刑。

刑满释放不思悔,与人斗殴出命案

张可元,1957年出生于湖南某县,初中文化,农民。1984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89月刑满释放。

2009796时许,张可元在融安县某狗肉店前搬运废旧铁管,在附近看守建筑工地的余某上前询问铁管来历,引起了张可元的不满,两人遂发生争执,并都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互殴。在打斗中张可元用一把刀朝余某的上身及脖子等处连捅数刀,致余某受伤当场死亡。据多名目击者证实,张可元持一把长约7寸左右的自制刀向余某身上捅去,被捅男子躺在人行道上,张可元则穿过公路,进入一条小巷往河边的方向逃跑,受伤的余某拨了一个电话,说几句话后就倒在地上。经法医鉴定,余某全身六处刀伤,系颈部刺伤致颈部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携管制刀具被抓,审问查出人命案

张可元作案后爬上一列货运火车逃离融安县。20102月,张可元因携带管制刀具在临汾铁路局河津火车站被临汾铁路公安民警抓获,张可元归案后始终不交待自己的姓名,公安机关通过公安信息网络比对查明张可元的个人信息,知其为融安县公安局通缉的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逃犯。张可元遂供述杀害余某的犯罪事实。

据张可元供述,20097月与余某因搬运钢管问题发生争执并持刀与余某发生斗殴,事后,他还在附近旅社打听余某的情况,当得知余某已经死亡的消息后,往火车站方向逃跑,并爬上一辆运货火车,一路换车往北方方向逃跑。

为见女儿,托人举报自己

张可元称,自己因杀害余某被关押看守所,期间为使同被关押的罗某得到立功尽快释放,以出去告诉自己女儿其在看守所的情况,张可元把在江西某县杀死路某的经过告诉罗某,罗某遂向看守所管教举报。

张可元之后在公安人员的讯问中如实供述了杀死路某的事实。

2009816,张可元流浪到江西省某县,与在流浪的路某在未建好的工地处结识。当日下午两人一起外出买了饭菜、白酒及西瓜作晚餐。当日21时许,晚餐喝酒后在该工地空房睡着的张可元被搜其衣服口袋的路某惊醒,即随手拿起放在身边的水果刀朝路的身上及脖子等处连割带刺20余刀,在路某受伤倒地后又点火焚烧,致路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路某系被他人用锐性物体损伤颈部后,致使颈部静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后再被焚烧,加速死者死亡。

这起命案与杀害余某的命案才距离不到2个月的时间。

法院审理:杀害两人手段残忍,属于累犯判处死刑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破,由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张可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可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张可元辩护人提出杀害路某的该起犯罪是张可元主动供述,应属自首的意见,经查,有证据证实,杀害路某的该起犯罪是罗某先向公安人员检举,之后张可元才在公安人员讯问时供述。故辩护人提出张可元属自首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张可元为让罗某立功而告知其犯罪事实,并在之后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仅能作为认罪态度好予以考虑。

张可元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特别是在杀害路某的犯罪中,杀人手段凶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张可元目无法纪,动辄行凶杀人,且是暴力犯罪的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虽张可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杀害余某的该起犯罪中,余某与张可元发生冲突并持刀互殴亦有一定过错。综观全案,仍不足以对张可元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下判决:

判处张可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可元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过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广西高院同意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可元死刑,42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执行死刑。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