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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为结婚赠房产,结果发现男已婚
作者:兰钰烨、熊立群  发布时间:2013-05-03 11:05:23 打印 字号: | |

——女子为要回房产将男友告上法庭

王静为了与男友韦亮结婚,以二人名购买了一套6万元的房产并办理房产证,然而正当她提出结婚的时候,却得到一个令她震惊的事实:韦亮已有家室。愤怒的王静以房子的一半属于赠与为由,将韦亮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赠与的房产。

发现男友有家室,女子法院要房产

王静今年50岁,韦亮今年51岁。王静说,1998年,王静看中了柳州市河东区某小区一套6万元的房子,附带车库3000元,于是在199812月到19996月间,分5次缴纳了房款5.9万元。19995月,王静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男友韦亮,韦亮声称其系单身,愿意跟王静谈恋爱。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后,王静认为双方感情日深,便同意与其同居。

20001月,王静与韦亮一同去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房屋最后一笔房款4000元,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应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在重新开具的发票上客户名称一栏写上两人的名字。

此后,王静提出办理结婚登记,韦亮却以各种借口拖延而未办理。当初韦亮说自己离异并且单身,然而在同居一段时间后,王静发现韦亮其实一直有妻女,并未解除婚姻关系。

王静认为,己将所购置的房产50%的所有权赠予韦亮是以与其结婚为目的,然而,韦亮自从与自己交往开始,隐瞒在婚事实,不断地欺骗自己。导致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将一半房产赠予韦亮,应当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被告人韦亮答辩称,自己与被王静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房屋是由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所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上写由双方共有,各占50%的份额,所以房屋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并不是王静的个人财产,王静要求认定该房屋全部房产归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韦亮出示了在广西柳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上,写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王静,产权份额50%;房屋共有衩人为韦亮,其所占有份额为5O%。20043月柳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上,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王静、阿建”。

法院:没有充分有效证据,不予采纳

王静主张韦亮占有争议房屋50%的份额是其向韦亮赠与所得,且该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即使王静与韦亮曾有过口头赠与协议,但赠与的财产经办理登记手续,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王静既没有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前撤销赠与,亦未举证证明产生了法定撤销事由,而依照物权公示原则,韦亮依法应当享有争议房屋50%的产权份额。故王静关于确认赠与争议房屋50%产权的行为无效以及确认其享有争议房屋全部产权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王静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婚前男女两情相悦,赠与财物是情理之中的事,然而一旦出现感情危机,又将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女方如果是以达到结婚为目的而选择在婚前将房产的50%赠与男方,可以就房产事宜与男方签订一份赠与合同,这份赠与合同就是附条件赠与的合同,以此保障赠与人和被赠与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出资的相关凭证作为证据。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