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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向前夫要回婚前借给他的钱?
作者:兰钰烨、熊立群  发布时间:2013-05-03 11:07:08 打印 字号: | |

——借钱时,他是男友;要钱时,他是前夫

李梅今年60岁,她的前夫王平今年76岁。2007210日,两人还是恋人关系的时候,王平向李梅借了6.7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07531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前,两人于2007215日登记结婚。2011年,王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梅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李梅即在该离婚案的审理期间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平偿还上述借款。

争议:是过诉讼时效,还是存在诉讼中止?

由于王平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了李梅的钱,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成立。但是双方却因为这笔钱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而起了争执。

李梅认为,她与王平的债务存在诉讼时效存在中止的情形。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发生混同,在该情况下,即使王平归还借款,因为财产的混同,无法确认是否是以其个人财产偿还、还是以共同财产偿还,还款行为并无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梅无法以分割财产后要求王平还款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基于社会伦理道德和特殊的身份关系,一方不断主张债权,势必会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家庭不和。

王平说,两人约定还款期限是20075月份,这笔借款李梅一直是知道的,可是两人结婚后李梅一直掌握、支取被自己全部个人财产,从不告诉自己钱款开支去向,也从不征求自己对钱款开支的任何意见而为所欲为。由此,李梅在两人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存在无法或是不便向自己主张债权的情形。到了2011年李梅才来追要这笔借款,时间已经过了4年多,超过了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诉讼时效已过,驳回李梅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应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两年内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本案中,王平向李梅借款的事实清楚,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通过《借条》的形式约定了王平的还款期限为2007531日前,现王平超过该日未还款,李梅就应当知道被告违反了约定,损害了其权利。从现有证据看,李梅没有证明其在2007531日之后在本案起诉前向王平主张过权利,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李梅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的信任以及夫妻关系才没有向王平主张权利,本案也应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最终,法院驳回李梅的诉讼请求。

 

熊立群法官析理:

熊立群法官认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且从现实中看,已经存在夫妻通过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归属的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早已不是夫妻处理财产问题的障碍。因此,李梅认为本案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也与现实状况不符,故不予采信。

另外,从公序良俗看,男女双方结婚后其双方之间在婚前互负的债权债务应当归于混同更有利于夫妻感情的维系,支持类似李梅的诉请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