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遗嘱引发的亲情官司
(文章人物为化名)
张大爷生前写了一份遗嘱,约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遗赠给长孙张小明,遗嘱上,子女张君、张毅、张静均签字同意,2011年张大爷过世,张小明按照遗嘱要求继承房产时,却遭到了叔叔张毅的反对,理由是遗嘱不合法,一家人为此闹上了法庭。
生前赠房长孙,逝后次子反对
1993年,张大爷与老伴王奶奶在柳北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1999年王奶奶去世。2000年,张大爷与子女们签订了一份《房产继承遗嘱》,遗嘱写着:“本人现居住在柳北区某宿舍,为避免本人去世后儿女纷争,经儿女同意,将该房60平方米的两房一厅居室所有继承权由张君嫡系张小明继承,其他子女无继承权,特立此遗嘱。”张大爷的三个子女均在遗嘱上签名。2011年5月,张大爷死后,张小明要求继承该房产,叔叔张毅则不同意,为此双方多次产生纠纷,无奈之下张小明把叔叔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庭争议:遗嘱是否合法
法庭上,张小明认为,爷爷立的遗嘱已经明确表明要把房产全部遗赠给自己,遗嘱上有张君、张毅、张英的签名,故爷爷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要求确认房子由自己继承。
张毅辩称父亲所写《房产继承遗嘱》属于继遗嘱,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是立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继承,而不是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继承,张小明不是法定继承人。其次,这份遗嘱处分了别人的财产,自己母亲对房子有50%产权的遗产至今未分割,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自己父亲是无权处理的,综上所述,这份遗嘱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张君、张毅、张华均签名同意张大爷处分房产,此时王奶奶的50%产权的遗产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权,故张大爷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房产归张小明所有。
法院:签字即为放弃权利
张毅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在遗嘱上签名,仅仅是有条件的同意父亲处理一半的产权,自己没有写“同意或放弃继承权”的内容。张小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放弃继承权,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是由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放弃才生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该处分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遗嘱合法有效,虽然张大爷处分了王奶奶50%的遗产,但该处分的内容在遗嘱中有明确的载明,张毅在明知遗嘱内容的情况下仍然签字确认,视为对自己继承权利的放弃,因此,张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张小明,是对张大爷遗嘱真实意思的尊重。在本案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是,张大爷立遗嘱之时,子女们是否充分领会了遗嘱的含义,然而法官无法揣测当时的情景,只能根据遗嘱内容做出判断。张毅在遗嘱上签字时,根据遗嘱的条款应当意识到张大爷处分了自己的遗产份额,张大爷虽然没有分割他人遗产的权利,然而张毅当时并未表示反对,在处分自己财产的遗嘱上签字就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本案的给大家一个提醒是,在书面民事行为中,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民们要充分弄清书面文书内容的含义与法律关系,避免因误解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