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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ATM机取款时修改密码 新型抢劫需警惕
作者:王珏,覃可基  发布时间:2013-05-03 11:20:12 打印 字号: | |
  2013年4月28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屡次利用受害人在ATM机取款间隙进行抢劫的两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蓝毕显、蓝正隆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年,并分别处以三万元和两万元罚金。

  ATM机旁,多名取款人先后“中招”

  提起那天晚上的遭遇,被害人卢先生仍心有余悸。卢先生告诉记者,2012年1月7日晚上19时30分左右,自己在柳州市北雀路宏都新村小区门口的农业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存钱,当自己进入银行时,有个男子也跟着进入了银行。卢先生以为那名男子也是来取钱的,并没有在意,但当卢先生把9800元人民币放进自动存取款机存钱到卡里,存完钱准备取卡离开时,让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一名20多岁的男子迅速从银行门外进来拉住卢先生的手臂,声称卢先生抢他的钱包,然后二话不说就用力把卢先生拉到银行门口。莫名其妙被强行拽到门口的卢先生与其辩解,才发现除了拽自己出来的这名男子外,还有两名男子站在自己旁边虎视眈眈,并且手都伸进衣服里。由于害怕对方手里拿着刀具,卢先生没敢轻举妄动,只得任由他们摆布。但是令卢先生更为奇怪的是,几名男子控制住自己之后,并没有做什么,而是很快地又放开自己跑了。看到几名男子匆匆跑走,卢先生愣了一下,才想起自己的银行卡还在ATM机里头,匆忙回去,才发现自己的卡已经被人取走……

  此后的近半年时间里,又有3名被害人在ATM机存取款时,遭遇类似情况,银行卡被强行换走,钱也在事后被取走。4起案件涉案总金额近5万元。

  匪徒归案,“赚钱高招”原是打工学来

  2012年7月30日,最后一次作案得手后不到两周的蓝毕显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7日,蓝正隆也被抓获。

  蓝毕显,男,1986年出生;蓝正隆,男,1988年出生。二人均是广西忻城县人,还是同村老乡。讯问过程中,蓝毕显交待,自己和蓝正隆,还有玉成、阿辉(系二被告交待,目前此二人均在逃)四个人平时在一起玩时,闲聊聊到大家都没有钱花,于是就想找点钱来花。蓝毕显等人以前在广东打工的时候,听别人讲过如何在自动取款机引开取款人的注意然后换卡,再修改密码,然后用取款人的银行卡取钱的这种方法。不想工作,又迫切想搞到钱的几个人一合计,决定使用这种方法来赚钱。万一被害人发现了自己的意图,几人也想好了对策,如果被取款人发现了,就强行把取款人拉走,在取款机上把密码修改了,再拿着抢到的银行卡到别处去把钱取走。

  4次作案过程中,蓝毕显专门负责趁被害人被同伙强行拉走之际修改密码和将卡换走,蓝正隆则主要负责望风和控制被害人。

  审判,是否构成抢劫成为焦点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蓝毕显、蓝正隆均辩称其只是骗开被害人的注意,用假卡去换被害人的真卡,其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抢劫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蓝毕显的辩护人则为其辩护称抢劫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双重权利,蓝毕显只在其中一起犯罪中构成抢劫罪,其余三起犯罪中,蓝毕显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力手段,其采取的方法只是转移被害人的视线,用假卡调换真卡,修改真卡密码后取走卡内的钱,没有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应当构成盗窃罪,请求法院对蓝毕显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银行监控录像等证据,均可以证实被告人蓝必先等人均是采用强行将被害人拉开的方法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当被害人想反抗或者挣脱其拉扯的时候,又继续对被害人进行推拉或者控制被害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并在语言上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和恐吓,待修改完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后将卡抢走,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亦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及被害人谅解等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夜间取款需提高警惕

  谈及这起案件的案情,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颇有“创新意识”,新的作案方法层出不穷。对此,法官提醒,到ATM机取钱,尤其是夜间独自到ATM机存取款,一定要提高警惕。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不要在未把银行卡取出时就离开ATM机。ATM机附近均有摄像头监控,万一人身安全遭受重大威胁时,还是应当首先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舍财保命”,通过记住犯罪分子体貌特征等方式,在事后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可以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