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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数千万增值税发票牟利,鸡飞蛋打领刑又被罚
作者:叶青、覃可基  发布时间:2013-05-03 11:53:29 打印 字号: | |

都说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这个道,指的应该是正道。可下面要讲述的这几位,却选走偏门——虚开增值税发票,甘冒风险,不惜以身试法!结果,不仅领刑,而且被处以巨额罚金!


虚开发票被查出


 2012325,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金税协查,要求该局对北京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和北京卓品尚越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单位取得中石油柳州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协查。经柳州国税局协查,发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购货单位为广西润达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开票方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国税局随即对中石油柳州公司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不少相同问题。据统计,该公司于20101月至20125月开具纳税人名称与税务登记证号省级代码不一致的发票有769份,金额6306.25万元,税额1072.06万元。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被非法虚开或者骗取抵扣税款。于是,2012711日,国税局将检查的结果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查明情况后,将涉案的王刚、靳力、高峰、黄佳四人抓获,他们归案后均如实招供。原来,20114月至20125月间,高峰等人介绍王刚、靳力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潘和等人介绍黄佳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高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共计人民币5672662.81元,税额为人民币964352.69元,已抵扣发票47份,抵扣税款为人民币702793.9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王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8份,共计人民币18723908.55元,税额为人民币3183064.45元,已抵扣发票202份,抵扣税款为人民币2885320.3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0余万元;靳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共计人民币12009914.5元,税额为人民币2041685.5元,已抵扣发票63份,抵扣税款为人民币990080.13元;黄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共计人民币1886307.7元,数额为人民币320672.3元,抵扣税款为人民币222752.32元。


由于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了刑律,公安机关将他们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数额巨大被起诉


2013114,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王刚、靳力、高峰、黄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柳北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王刚、靳力、黄佳系长期在柳州市从事油品销售及运输生意的个体户,主要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销售分公司(简称中石油柳州公司)购买汽油、柴油,后销售给柳州市附近的个体小加油站、矿山及个人,以赚取差价及运费谋利。2010年底,被告人高峰应一名叫柱哥(在逃)的要求,与一个叫亮子的人(在逃)从北京来到柳州市,帮柱哥购买中石油柳州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柱哥则按开票金额的3.5%给高峰作为开票费。高峰在本市通过油罐车上的电话号码分别联系上被告人王刚、靳力,让他们帮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按开票金额的3%-3.3%支付开票费或者按每吨汽柴油支付人民币80-200元作为补助。王刚、靳力均表示同意。20114月至20125月期间,王刚、靳力持高峰通过柱哥提供的广西南宁市正阳燃料有限公司、广西润达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代码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银行开户资料等材料复印件与中石油柳州公司签订购买柴油、汽油协议。王刚、靳力将所购买的柴油、汽油向柳州市附近的个体小加油站、矿上和个人出售,而让中石油柳州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高峰的要求开给无真实业务、无资金往来的广西南宁市正阳燃料有限公司、广西润达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亲手交给高峰,或者按高峰的要求寄到北京市的指定地址(该地址系高峰提供)。柱哥将通过高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金税系统无法识别汉字的缺陷,通过网上认证做进项税抵扣给北京卓品尚越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此外,王刚还应李某(在逃)的要求,为其从中石油柳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923日至1213日期间,黄佳从中石油柳州公司购买了共计200多吨柴油销售给他人,后按其朋友潘和(在逃)和一不知姓名的人的要求,让中石油柳州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无真实业务往来的南宁市东汉贸易有限公司和广西桂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对于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刚、靳力、高峰、黄佳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认定有罪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刚、靳力、高峰、黄佳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其中王刚、靳力、黄佳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峰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刚、靳力、高峰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黄佳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刚、靳力、高峰、黄佳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于王刚的辩护人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意是由高峰提起、王刚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信。对于靳力的辩护人提出靳力与高峰是共同犯罪,高峰提起犯意,是主犯,靳力是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靳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高峰与靳力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意确系高峰提起,亦是高峰介绍靳力为他人虚开,自己从中牟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直接将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定为虚开行为而予以独立定罪,介绍行为失去了帮助的地位,不能与其他虚开行为成立共犯关系,不适用《刑法》总则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故高峰的介绍虚开行为与靳力的直接虚开行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不能以此为由认定靳力是从犯而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靳力是从犯而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院不予采信,但认为靳力认罪态度好而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信。对于被黄佳的辩护人认为黄佳虚开的税款系数额较大而非指控的数额特别巨大及请求对黄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黄佳虚开的税款数额为人民币305088.9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的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故黄佳虚开的税款数额属于数额较大,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信。鉴于黄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具备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法院对黄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以予以采信。


据此,201341日,柳北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上述四被告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靳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高晓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韦秀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来源:柳北区法院网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