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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为何会旁落他人?
作者:叶青 兰钰烨  发布时间:2013-05-07 15:29:40 打印 字号: | |

房产证上的姓名是婆婆的,媳妇与丈夫协议离婚时约定,媳妇有永久居住的权力。可是,时隔4年,曾经的媳妇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其居住的房屋。那么,她有权利分割前婆婆名下的房产吗?

                                                                为夺房产,前儿媳将婆婆告上法庭

1999年,柳州市的女青年蔡某与相恋的男青年李某于登记结婚,2002年,他们的儿子出生了。

到了2008年,他们将近10年的婚姻亮起了红灯!于是,两人协议离婚:儿子跟蔡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房屋由蔡某和孩子无条件居住……

可是,离婚后李某并未依约支付孩子抚养费,这令蔡某非常恼怒。在屡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她一纸诉状,将前夫李某告上法庭,李某的母亲林婆婆被蔡某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

蔡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现登记为林婆婆名下的房产属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判令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庭争锋,房款谁付双方各有说辞

20125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同年74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第三人林婆婆没有到庭,而是各自聘请了代理人。

庭审中,蔡某的代理律师诉称,20003月,蔡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诉争的这套商品房,价格为193300元,其中首付60300元,向银行按揭贷款133000元。20083月初,蔡某和李某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儿随蔡某生活,李某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并确认:“诉争房是婚后李某购买的,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虽然产权办在第三人林婆婆名下,但蔡某和孩子有权无条件居住……”林婆婆对该房屋产权事实也签字认可。

蔡某和李某离婚后,上述房屋一直由蔡某跟儿子居住使用。由于上述房屋产权归属在离婚时未处理,造成双方权利不明、矛盾不断。所以蔡某认为,离婚已是既成事实,就完全没有必要延续房屋产权共有关系。既然己约定了房屋给蔡某无条件居住、且孩子亦随蔡某生活,那么该房屋产权则应该归属蔡某,由蔡某按房屋市价的50%给予李某相应补偿;

李某当即反对:涉诉房子并不是蔡某和我的房子,蔡某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该房屋登记在我母亲名下,所以我和蔡某没有权利处分。蔡某声称是我们共同出资,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试想一下,如果蔡某出有资,怎么还愿意登记在我母亲名下呢?至于孩子抚养费之事,不应该涉及我母亲的房产。如果蔡某诉求抚养费,可以直接向我索取……

林婆婆的代理人则称,首先,蔡某诉请的房子是林婆婆的合法财产,蔡某与李某离婚,没有权利处分林婆婆的财产。林婆婆答应蔡某继续居住,但是没有讲房子给蔡某;其次,首付款以及房屋还贷都是林婆婆支付的,蔡某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却没有证据证明,且房子也是登记在林某某名下。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那么产权就应该归谁……

在举证阶段,法官发现李某出示从民政局查询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中没有林婆婆的签字,于是问为何?

李某回答说,这个是我与蔡某离婚蛮久后才补签的。我母亲见蔡某哭哭啼啼,因为可怜孙子,所以我母亲才签了字。

蔡某的代理律师反驳:林婆婆并不是在原告哭哭啼啼下签写的,是林婆婆认真阅读之后签的字。

“字的确是林婆婆签的。但林婆婆为什么会签字呢?”对于这个问题,林婆婆的代理人提出了不同意见:“是因为蔡某在那里住得不安心,怕林婆婆为难她。林婆婆并没有认可该房产属于蔡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而是想让自己孙子居住。如果是共同财产,林婆婆不可能在蔡某、李某离婚后还交房贷……”

对于林婆婆代理人说法,蔡某的代理律师并不赞成:“首先,林婆婆是完全民事权利人,文字都看得懂,她是仔细阅读了的。这个签字不存在威胁、恐吓的情形,是林婆婆自愿签下的。至于按揭为什么都是林婆婆在交?这是因为蔡某跟李某离婚后,李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他的理由是,既然交了按揭款,凭什么还要交抚养费?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讲房屋产权是林婆婆的就不能成立了。其次,因为李某和林婆婆在《离婚协议书》上皆签有字,所以他们在庭上所讲的都不能对抗《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字。蔡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提交民政局,林婆婆也签字确认了房屋的归属。因此,应按《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的事实来认定房屋归属。”

“按照物权法规定,林婆婆才是拥有物权的人。蔡某认为该房是归其所以,除非其有很强的证据推翻。否则,该房就应按登记效力来处理,不能从《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字来要求房产”林婆婆的代理人坚持自己的观点。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法官希望从中调解,但被谢绝。法官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一审裁定,诉争房产归原被告共有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李某以及林婆婆在200833日《离婚协议书》中就涉诉房屋权属问题达成的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

根据协议的约定,上述房屋虽登记在林婆婆名下,但三方均认可该房屋系蔡某、李某婚后的共同财产。现蔡某、李某已经登记离婚,蔡某依法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柳北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 涉诉房屋由原告蔡某与被告李某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第三人林婆婆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收到判决书后,林婆婆想不通了,自己名下的房子,怎么产权却成了别人的呢?!因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遂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法院对房屋的产权重新确认。

不服判决,第三人上诉终审被驳回

为争房产,曾经的婆媳再度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对房产的归属已明确约定,可其中一方却声称,之所以会在上面签字,是因为被胁迫。那么,这场官司最终的结局会是如何呢?

20132月,中院对这起产权案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林婆婆一再强调,房屋的产权应该归她本人所有,该房屋只是借给儿子、儿媳居住的。

但蔡某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可林婆婆的观点。他说:实际上,房屋只是借用林婆婆之名购买的。真正的购买人,也就是实际产权人应当是李某和蔡某,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

而林婆婆的代理人认为,说林婆婆仅仅是名义上的购买人,显然不符合常理。如果是名义上的购买人,为什么贷款也是从林婆婆账户上划走?为什么李某和蔡某的房产,离婚后不自己还贷,却由林婆婆来还呢?!

庭审时,主审法官同样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在李某和蔡某的《离婚协议》中,对争议的房产做过约定,而且 林婆婆在其中一份协议中签字确认。显然,林婆婆对该《离婚协议》进行了全文阅读,并且谨慎地签署了她的意见,甚至在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右侧亲自签字并确认“已阅无异议”等字样。

既然在在协议书上签字,那么就意味着对该条款事实的确认和承诺。

对于签字这个问题,林婆婆又有何说法呢?

林婆婆说,这个条子是蔡某夜晚逼我写的,是趁我儿子(即李某)外出,家里只剩下我们老两口子时,她逼我写的……

但法院认为,林婆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应当、而且完全有能力对她所亲笔签署确认的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林婆婆的签字是在不正常的情况下签署的,那么,就应该认为这是林婆婆真实意思的表示。

中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李某和蔡某,以及林婆婆在离婚协议书中就房产的权属问题达成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不存在法律无效的情形。于是,驳回了林婆婆的上述……

 

来源:柳北法院网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