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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写下借款单,是债务还是补偿
作者:叶 青 沈桐生  发布时间:2013-05-29 13:33:00 打印 字号: | |
  一纸协议惹出纷争

  2005年,同为28岁阿强和阿贞准备步入婚姻的殿堂。在登记前,双方拟了一份协议,记载男方阿强向女方阿贞借款共计20万元,此款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强不需偿还。但如果双方离婚,阿强应在离婚之日归还该款……协议签订后,双方还进行了公证。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到了2008年,两人的缘分走到了尽头,双方协议离婚。当天,阿强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给阿贞收存,并承诺3年内还清。

  可是,还款期限已过,阿强仍分文未付!阿贞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将阿强告上法庭。

  柳北法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7日开庭审理。

  庭审中,阿贞的委托代理人诉称,2008年3月20日,阿强向阿贞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3年内还清,但至今没有兑现。于是阿贞以借条为证据请求法院判决阿强立即归还5万元……

  阿强承认借条是其所写,但他实际未得到这5万元钱:“借条记载的借款时间是我与阿贞离婚的同一天。由于阿贞当天不愿办理离婚,除非是我写张借条。否则,她不同意。讲白了,她就是想要补偿‘青春损失费’。我之所以写这张借条,为的是尽快摆脱这段婚姻。再说,我们当天都要离婚了,他还会借钱给我吗?!”

  因双方对借款是否实际发生产生分歧,故法院要求阿贞就已支付5万元现金的主张举证证明。

  后阿贞补充提交了《公证书》,拟证明阿强在婚前陆续向阿贞借款20万元。

  2013年3月24日,法院复庭审理。原告阿贞没有到庭,但委托了代理人。被告阿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阿贞代理人解释说,在离婚时,双方协商该20万元借款只需阿强还5万,故阿强写下了5万元的借条。但实际上应该是欠条,可一般的人又无法区分。因此特说明一下,这5万元的借条实际就是双方对如何归还20万元婚前债务达成的协议。

  对于阿贞补充提交的公证书,阿强说确实存在,但公证书上说的20万元借款实际也没有发生,以阿贞的经济基础根本没有能力拿出20万元:“我之所以签字认可在婚前借她20万并办理了公证是应阿贞及其母亲要求所为,目的就是为了表达我对婚姻的忠诚,让阿贞家人安心,与本案的5万元借条没有联系。我书写5万元借条是为了达成离婚,应阿贞的要求所写,并非阿贞主张的20万元借款的还款计划。”

  诉辩双方各有说辞

  在辩论阶段,阿贞的代理人认为,首先,20万元的借款无需举证,理由是有效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阿强对公证协议和借款、借条都予以否认,其理由不成立。从环境上来说,20万元的借款事实是双方准备结婚、关系最融洽时写的,不存在威逼利诱之因素;其次,还款计划是离婚的情况下写的,协议约定离婚当天还款20万,而5万的借条也是离婚当天写的。当时阿强说没有那么多钱,所以承诺3年还款5万元。要知道,双方是协议离婚,也不存在威逼利诱之情形。故这些在时间和内容上是有时间联系的;还有,阿强陈述的理由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观点。

  阿强的代理人则提出自己的观点:首先,公证书确实存在,但上面说的借款并不真实,光有该协议不能证明已经发生了借款,还应该有一个交付的具体手续。例如我给你20万,你给我借条,这样才能跟协议相吻合。但是现在只有协议没有其他的手续。虽然阿贞一直说是断断续续把钱借给阿强的,但是一次借款的凭证都没有留下,而且协议中写明婚姻存续期间不用还钱。这些都看得出公证书上的借贷事实并未实际发生。还有,原告方对陆陆续续借款的具体情况无法陈述,所以这只是一个协议。关于5万元的借款,阿贞的诉状也有问题,原告方说5万元是上面20万元的延续,是把欠条写成了借条。阿贞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却“借”、“欠”不分。如果阿贞说的是事实,那么就应该写的是这20万元中5万元的欠条。所以说,这张借条写的真实原因就是青春损失费。

  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阿贞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既然如此,就要举证证明借贷事实确实已经发生。但阿贞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确实已经将借款支付给阿强。阿贞提供的公证书上借款数额是20万,而本案借条是5万,数额不一致。虽然阿贞主张双方协商婚前的20万债务在离婚时阿强只需要还5万,但阿贞并未举证证实双方确实协商一致,故阿贞提供的公证书与本案5万元的借条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实际已经将借款支付给阿强。阿贞不能对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据此,柳北法院依据法律的相关条款,于日前驳回了阿贞的诉讼请求……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