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的阿珍几年前和阿强结束了婚姻。当时,阿强将一张5万元的借条交给阿珍并承诺在3年内还清。3年过去了,阿强没有归还5万元,阿珍便将阿强推上被告席。因阿珍提供的证据缺乏关联性,法院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近日依法驳回阿珍的诉讼请求。
因离婚当天写下一张数万元借条,一对昔日的夫妻在分手3年后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定——
真借条假债务 男方无需偿还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 通讯员叶青 沈桐生
柳州市的阿珍几年前和阿强结束了婚姻。当时,阿强将一张5万元的借条交给阿珍并承诺在3年内还清。3年过去了,阿强没有归还5万元,阿珍便将阿强推上被告席。因阿珍提供的证据缺乏关联性,法院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近日依法驳回阿珍的诉讼请求。
债务真假有争议 女方抛出公证书
2005年,阿强和阿珍结婚。2008年,两人的缘分走到了尽头,双方协议离婚。当天,阿强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给阿珍收存,承诺3年内还清。然而,还款期限已过,阿强分文未付。多次追讨无果后,2012年9月,阿珍持借条到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阿强归还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4533元。
2012年12月,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阿强承认5万元借条是他写给阿珍的,但又说事实上他根本没有向阿珍借钱。“办离婚手续那天,阿珍要求我补偿她青春损失费,如果我不写借条,她就不肯跟我去办理离婚登记。当时我离婚心切,被逼无奈,才写下这张5万元的借条。再说,借钱的日期和办离婚手续的日期是同一天,我们都要离婚了,阿珍还怎么可能借钱给我?”
因双方对借款是否实际发生产生分歧,法院要求阿珍举证证明她给了阿强5万元现金。
阿珍说,5万元是以现金方式当面支付给阿强的,因此拿不出交款的凭据。阿强对此并不认可,双方争执不下。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今年3月28日,柳北区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阿珍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一份公证书,以说明5万元借条的来龙去脉。“我们在登记结婚之前,阿强陆续向我借了20万元。为避免以后产生纠纷,我俩特意为这20万元借款办理了公证手续。离婚时,阿强跟我协商后,我同意他只归还其中5万元。因此,阿强写下这张5万元的借条给我。”阿珍声称,5万元借条是公证书所载明的20万元借款的还款计划,而公证书有绝对的证明效力,因此阿强应当偿还5万元。
对于阿珍补充提交的公证书,阿强承认确实存在,但提出公证书上载明的20万元借款实际上也没有发生,因为以阿珍的经济状况,她根本没有能力借出这20万元。
“2005年,我和阿珍自由恋爱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但遭到阿珍的父母反对。后来见我们坚持要结婚,阿珍的母亲要求我拿出20万元作为对婚姻忠诚的保证才同意我俩登记。为了让阿珍和她的家人安心,我和阿珍签订了一份协议,载明我于婚前向阿珍借款20万元,此款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不需偿还,但如果双方离婚,我应在离婚之日归还这20万元。此后我们还特意为这份协议书办理了公证。”阿强说,5万元的借条是他为达到离婚目的应阿珍要求所写的,并非公证书上记载的20万元借款的还款计划,而且这两笔借款均没有实际发生,阿珍要求他归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阿珍的诉讼请求。
证据缺乏关联性 判决男方不用还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说,阿珍以阿强书写的借条为证据主张阿强向其借款,并称借款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阿强,但阿强主张未收到借款,双方对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产生了争议。在法院要求阿珍提供已经实际支付5万元现金给阿强的相关凭证后,阿珍补充提交的公证书并非此类证据,而是借款协议。同时,阿珍在开庭审理时对于借条的性质陈述相互矛盾。
“公证书在阿珍起诉阿强时已经存在,阿珍在超过举证期限后才向法院提交,且该证据显示的借款数额为20万元,与借条上写的5万元金额不一样。虽然阿珍主张双方在离婚协商这20万元借款时,只需阿强偿还其中5万元,由此才形成了借条,但她对该主张未能举证证明,阿强也予以否认,故这份公证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法院据此认定阿珍提供的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借款的事实依据。阿珍未能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阿强实际向她借款5万元,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称,借条记载的时间与双方协议离婚的时间是同一天,基于当时阿珍和阿强是夫妻关系,阿强的答辩意见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也就是说,阿强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书写借条,这笔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因此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阿珍要求阿强偿还5万元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5月18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阿珍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