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柳州市民侯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特向熊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请朋友曾女士作保,期限半年,月息在3.5%,每月支付一次。
协议期间,侯女士并未失信于熊某——每月都能支付利息。但借款期满后,侯女士因一时拿不出熊某的本金退还,便答应过一段时间再还。期间利息照付,但要比原先低1%,即2.5%。为保证还款,侯女士同意以一套自有房屋对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其朋友曾女士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以上借款和利息及律师费提供担保。于是,熊某同意了。
可是,时隔近两年,侯女士因三角债原因,依旧无法将熊某的资金归还,眼看诉讼期限已到,在多次追索无果的情况下,熊某一纸诉状将侯女士和曾女士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支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14000元。 ,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柳北法院受理后,于6月18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熊某没有到庭,但聘请了律师。侯女士和曾女士到庭参加应诉。
庭审中,侯女士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也愿意归还,只是希望对方能够给出一些时间。
既然如此,主审该案的秦法官希望双方能够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此案。双方也都表示同意,但在谁来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侯女士提出的方案是,本金和利息分两期支付,7月底先付15万元,17万元(其中2万元为利息)8月底之前支付。熊某聘请的律师费用及诉讼费则由熊某自行承担。
针对这个方案,熊某的代理律师在征求熊某的意见后,得到的答复是“不接受”。秦法官叫侯女士亲自与熊某沟通一下。可侯女士怎样跟熊某好说歹说,熊某都不为所动!侯女士心想,自己给了熊某那么多利息,熊某还要为诉讼费用较劲,真是无语。而坐在侯女士傍边的曾女士却憋不住了,她忙抢过侯女士手中的电话对熊某责问一番。见熊某仍态度坚决,她不禁言辞也激烈起来,声称要反诉熊某放高利贷。
眼看硝烟又起,调解无望,但秦法官仍不愿放弃,请熊某的代理律师再跟熊某沟通一下,毕竟以前双方之前的合作也还可以,现在何必为了这笔费用而翻脸呢?
十几分钟的过后,熊某终于答应诉讼等费用自担,但其同时也提出一个条件,要求侯女士先行支付2万元的利息,本金30万元可分两次支付,8月底之前付完。
为了促成双方和解,秦法官又给侯女士做工作,侯女士最终也答应了。
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