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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节外生枝,法官中午取证
作者:叶青  发布时间:2013-08-14 11:58:42 打印 字号: | |

因保险公司怀疑车辆套牌,所以拒赔。而车主方认为受损车辆仍停在修理厂,若有疑虑,可在法官的见证下去核实。为了满足双方的要求——避免夜长梦多,法官决定放弃午休,跟原被告到修理厂去一看究竟,令原被告双方感动不已。

2012423,市民王申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湖南省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了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因王申在某保险公司柳州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事发后,即报告了发生的情况,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将事故车辆拖回柳州,放置汽修厂,等待定损。但保险公司并没有进行定损理赔,距今已经一年,远远超出合理的定损理赔期限。据此,王申只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201382上午,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进入尾声时,已是12时了,保险公司代理人以车辆涉嫌套牌为由,拒绝赔偿。理由是,由于王申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年检时间是一年检一次的,其所提供的行驶证里最后一个年检有效期是20128月。事故发生之后,王申称车辆一直停放在修理厂,从未进行过任何修理及修复。但是广东省出具的车辆登记信息,却证明了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之后进行了年检,年检的有效期是20138月。      试问,一辆几乎报废的车,怎么可能通过交通部门的年检?!

王申的代理律师感到非常委屈:“如果你认为套牌,可以在法官的见证下去核对。”

主审该案的吴法官看了看表,已到下班时间,于是决定下午330分一起到修理厂去查勘。可保险公司代理人面露难色,吴法官看出其心思——担心原告方利用中午这段时间在套牌号上动手脚!为了打消保险公司的忧虑,为了避免节外生枝,也为了官司能够尽快地圆满结案,最终,吴法官决定放弃午休,立马动身前往。

1230分许,吴法官一行到达修理厂,并立即进行了查勘和拍照。车架号和行驶证上是一致的,但发动机号有几个数字模糊,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要再找几个人来辨认一下;车牌号也拍了,虽然相同,但保险公司代理人仍有疑虑……

双方一直查勘到中午1点多钟,尽管双方没有达成共识,但对吴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由衷地敬意!

吴法官回到法院时,已是中午2点钟了……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