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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法院首次用“手语审判”审理聋哑人案件
作者:兰钰烨、屈晓男  发布时间:2013-09-23 08:48:25 打印 字号: | |

828日,柳北法院首次审理的聋哑人盗窃案一审宣判,姚某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由于姚某是聋哑人的特殊情况,法院在开庭时聘请了手语老师为她同步翻译,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答辩时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使得整个法庭充满了浓郁的人文关怀。

被告人姚某现年26岁,聋哑人,小学毕业,无业,河南省某县人。公诉机关起诉:2012122218时,姚某伙同李某(另处理)窜至一辆由柳州市龙城路开往三中路方向的19路公交车上,当车准备行驶至三中路市委站时,姚某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伸手将被害人王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的一台白色“iPhone5”手机及一个钱包盗走。得手后,姚某即将手机交给李某,钱包则掉落在地。被害人王某发现财物被盗后随即将姚某抓获,李某则携带被盗手机逃离现场。

庭审现场上进行着“无声的答辩”,姚某通过手语老师的同步翻译,向法官陈述了案情发生的年月日和事情经过,在庭审最后她表达了自己的悔罪意愿。她用手语说自己是聋哑人,没有工作,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偷来的物品交还给失主,对盗窃这种错误行为感到懊悔,希望法院对自己减轻处罚。

庭后,马老师说,姚某读过点书,手语表达能力在聋哑人中属于不错的水平,一些专业的术语经过手语翻译后她能够理解,并且表达出自己的意愿,是这次庭审能够顺利进行的主要原因,而有的聋哑人则需要更加耐心的沟通交流。

 

柳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姚某为聋哑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发还被害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韦林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