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的小学生小乐在体育课上摔倒,把同学小明撞翻致其门牙摔断,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打起官司。10月24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判决小乐的父母赔偿1万余元。
小明和小乐都是柳州市某小学的二年级学生。2012年12月12日体育课上,全班同学分为几个小组慢跑,小明和小乐被分到同一组。其间,小乐不慎摔倒,撞倒身边的小明,致使小明磕破牙齿,后来医院诊断为“上、下颌挫伤,牙折”。
因尚未成年,小明无法安装义齿。今年1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明安装义齿所需诊疗费用为1.2万元。
之后,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但小乐的父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小明的父母遂将小乐一家诉至柳北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司法鉴定费、医院诊断费及后续医疗费用1.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小明只是门牙损伤,整个牙齿仍存在,而且牙齿可自然生长或者被修复,没有安装义齿的必要,后续医疗费用并不是必须的。小明的父母则认为,牙齿受外力损伤后不会再生长,因此装义齿及安装所产生的费用都是必须的。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牙齿的损伤,客观上是小乐造成的,但小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小乐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小明受伤过程中,学校并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据此,法院认定学校对小明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小乐父母承担80%的责任。鉴于双方不愿意调解,法院判决小乐的父母向小明赔偿1万余元。(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