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时,留下遗嘱交代房产只继承给老大阿明 。当母亲去世后,阿芳、阿刚姐弟俩想分割父母留下的这一房产,却遭老大反对,他们只好将大哥告上法院 。有了父亲的遗嘱,阿明是否能独占房产呢?4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兄妹遗产纠纷的案件,并有了结果 。
三兄妹为房产上法院
今年3月,阿明、阿芳、阿刚亲兄妹三人的母亲去世,因父亲早年已去世,因此二姐阿芳及三弟阿刚认为,母亲遗留下来的全部财产,依照法定继承应由3个子女共同继承 。然而,他们俩多次请求分割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却被大哥阿明以各种理由拒绝分割 。他们认为大哥是想独占房屋,便将其告上了法院 。
在庭审中,阿明辩称,弟弟妹妹从小就不接受父母教育,成家后更不赡养父母 。2002年父亲住院,妹妹只守了不到一个月,弟弟也只守了4个月,其余全是自己服侍的 。后来父亲叫来小舅和契舅到医院代书遗嘱并录音,该遗嘱言明属父母的这套争议房屋及室内家具均由自己一人继承 。阿明还表示,父亲在2003年去世后,在十年的漫长岁月中,仍是他和妻子照料着半边瘫痪,且又聋又哑的母亲,并在此期间单独支付了母亲的各种医疗费 。因此,他认为在弟弟妹妹未尽到赡养父母义务的情况下,再加上父亲的遗嘱,自己有资格独占遗产 。
面对大哥的说法,阿芳两人对父亲遗嘱的真实性表示质疑,认为小舅和契舅与大哥有利害关系,因此不应该成为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且录音遗嘱所录声音并不是父亲本人的 。同时,阿刚向法庭出示自己的残疾证,证明自己只能靠低保维持生活 。
三兄妹占份额大不同
针对阿芳两人对遗嘱提出的异议,法庭提醒他们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但被拒绝 。经过审理,柳北区法院认为,虽然小舅和契舅均为继承人的亲属,但此两人均为原、被告双方的长辈亲属,不存在偏袒原、被告之间的某一方,与原、被告双方也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阿芳两人对遗嘱真实性表示质疑,但明确放弃对录音材料进行司法鉴定,又未提出其他证据反驳该证据的效力,且该份证据与阿明提供的另一份证据代书遗嘱相互印证,故法院对该份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 。因此,本案的争议房屋属于父亲所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应按照遗嘱由阿明继承,而属于母亲所有的另二分之一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三兄妹共同继承 。
阿明对母亲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而原告阿芳两人对母亲未尽抚养义务,但阿刚是残疾人,可适当予以照顾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确认对于上述房屋属于母亲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由阿芳继承五分之一,阿刚继承五分之二,由阿明继承五分之二 。
综上,柳北区法院作出判决 :被继承人所属房屋由原告阿芳继承十分之一,原告阿刚继承十分之二,由被告阿明继承十分之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