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跌落严重摔伤,出院后将房主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及相关经济损失。11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经调查,认定装修工和房主属于承揽关系,驳回了原告诉讼。
老王是在柳州当装修工的安徽人,2012年3月,住在柳州市北雀路某小区的陈女士在装修房屋期间,把木工部分的施工交给老王来做。2012年3月27日下午,老王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跌落,头部着地摔伤。老王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先后在柳州市人民医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一百多天,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和左锁骨骨折,并被鉴定为构成I(一)级伤残。
老王认为,自己是在受雇为陈女士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应由陈女士承担花销的1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要支付46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老王将陈女士告上了法院,并诉称自己因此次事故导致终身残疾,失去劳动能力,致使全家生活丧失了经济来源,自己还有三个女儿在读书,目前面临可能辍学的困境。
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而且原告也不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原告是在与被告结算价款的过程中擅自攀爬刮腻子楼梯摔伤的,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长期从事木工及装修工作。2012年初,经原告的客户介绍,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其位于柳州市北雀路某小区的房屋交于原告进行耐特板吊顶装修。2012年3月27日下午,原告与被告到该房看装修情况,原告看见大厅窗格间隙没有补好腻子,就自己架好楼梯并提一桶腻子爬楼梯,因原告踩空即从高处跌落,头部着地摔伤。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被告的房屋做吊顶装修,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这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过失的情形。
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63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此,柳北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