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9日,时年28岁的外来务工人员阿丹与柳州市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钻孔工作。双方对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作出了约定。
同年9月23日下午,阿丹在车间用平板车运输端盖的过程中,不慎被滑落的工件砸伤头部,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区脑科医院诊断为:右额叶硬膜外血肿,右额部颅骨骨折,额症,脑外伤后综合症。公司支付了全部住院费用,并支付生活费5600元、护工护理费1500元、门诊治疗及交通费1250元。
由于阿丹受伤时没有佩戴安全帽,所以公司认为自己不该担全责——应划分责任比例。2012年8月13日,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阿丹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同年10月25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阿丹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一个多月后,阿丹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2年12月12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门诊治疗费3927.47元、伙食补助费2240元、交通费990元、鉴定费66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400元及工资损失赔偿9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600元、失业保险赔偿金4200元;共计151419.47元。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阿丹与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支付阿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600元、医疗费用1277.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鉴定费654.5元、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535元。共计892254.97元。
阿丹认为自己的部分请求未获仲裁委支持,是因为公司没有帮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的缘故;而公司则认为阿丹在此次事故中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双方均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由于金额悬殊太大,开庭前,柳北法院主办该案的罗宏萍法官主动打电话跟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彼此能够理性对待,和平解决。但收效甚微。无奈,2013年11月27日,法院只好开庭审理此案。尽管已经走上了公堂,但罗法官仍不愿放弃这最后的一次调解机会,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阐述什么样的诉求合理,什么样的诉求不太合理等……
好在双方都是明事理之人,最终欣然接受法官的建议,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阿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12月12日解除;公司向阿丹一次性支付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80000元(当庭支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终结,今后互不追究责任。
协议签订后,双方握手言和。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