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年男子阿强在与妻子离婚时,双方决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唯一的儿子。可由于客观情势的原因,导致受赠者迟迟无法更名。8年后,阿强撒手人寰,但留下11万元债务没有归还。于是,债权人找到阿强的前妻和儿子,要求他们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但对方却说,阿强并没有留下遗产,故无法履行。债权人一气之下,将这对母子告上法庭……
赠与房屋未过户,能算逝者遗产吗?
债务人因病故去 债权人法庭维权
数年前,柳州市民阿强因资金周转不灵,便向哥哥阿华借了11万元,并于2009年出具了借条。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阿强直到2012年底去世,也未偿还此借款!弟弟突然离世,阿华着急了,他担心“人死债消”的俗语会印证,于是找到前弟媳阿珍和其儿子阿刚,要求他们替阿强还债。但阿珍觉得阿华找错了人——她于2004年就和阿强离婚了;阿刚则说,父亲没有遗产。听罢,阿华非常不爽,他认为那套没有过户的房屋不就是遗产吗?为维护合法权益,他只好寻求司法途径来解决。
2013年9月底,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阿珍辩称,我和阿强早就离婚了,当时对共有的房产做了处理——赠与儿子,我认为债务与我和儿子都无关。
阿华则不认同——他认为房屋赠与没有生效。因为到目前为止,所赠房屋的产权证还是在阿珍名下——没有变更,且阿珍仍住在那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房屋是需要办理手续的,但至今没有办理。所以说,赠与不生效。既然没有生效,那么要想继承遗产的话,就得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不继承,我也就不追究……
对未更名一事,阿珍作了说明,房产证是原柳州地区颁发的,因撤地(地区)建市(来宾市)的缘故,所以导致房产证到现在都没有办理好。
对此,阿华并不理会。他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登记就不生效。
阿珍则用《物权法》第十五条进行反驳:不动产未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公民间的赠与以交付为准,可以认定赠与有效,这套房产早已赠与儿子,现在和我没有关系。我只有居住权。
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官只好宣布休庭。
法院一审判决 阿刚在继承遗产份额内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阿强向阿华借款11万元,有书写的借条为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阿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由于其已去世,故所欠债务应当由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份额内予以偿还。现阿刚是阿强遗产的唯一继承人,阿华要求阿刚归还借款,理由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阿华要求阿珍归还借款的问题,由于阿珍于2004年与阿强离婚,其对阿强的遗产已没有继承权,与阿强的债务没有关系,故阿华起诉要求阿珍归还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关于阿华认为阿珍与阿强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未做具体处理的问题,就阿华所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阿珍在与阿强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具体的处理——己将夫妻共同房屋的赠与阿刚,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柳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于2013年12月17日判决阿刚在继承阿强遗产份额内偿还阿华人民币11万元……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认定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的,该房产依然未发生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原赠与方个人的财产。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