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年男子李云飞在与妻子覃素珍离婚时,双方决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唯一的儿子。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受赠者迟迟无法过户。8年后,李云飞撒手人寰,但留下11万元债务没有归还。于是,债权人李云飞的哥哥找到弟媳和侄子,要求他们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12月17日,法院最终支持了李云飞哥哥要求侄子还钱的诉求。
与弟媳侄子打官司
10多年前,家住柳州市柳北区的李云飞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哥哥李新华借了11万元,并于2009年出具了借条。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云飞直到2012年底突然去世,也未偿还此借款。弟弟离世后,李新华担心“人死债消”,于是,立即找到前弟媳覃素珍和侄子阿刚,要求他们替李云飞还债并诉至法院。
2013年9月30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覃素珍辩称,她和李云飞早就离婚了,当时对共有的房产做了处理,赠与儿子阿刚,她认为债务与她和阿刚都无关。
李新华则认为房屋赠与没有生效。因为所赠房屋的产权证还是在覃素珍名下,没有变更,且覃素珍仍住在那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房屋是需要办理手续的,但至今没有办理。所以说,赠与不生效。既然没有生效,那么要想继承遗产的话,就得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对未更名一事,覃素珍作了说明,房产证是原柳州地区颁发的,因撤地建市的缘故,所以导致房产证到现在都没有办理好。对此,李新华并不认可。他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房产所有权不登记就不生效。覃素珍则用《物权法》第十五条进行反驳:不动产未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公民间的赠与以交付为准,可以认定赠与有效,这套房产早已赠与儿子,现在和她没有关系。
法院判决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云飞向李新华借款11万元,有书写的借条为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李云飞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由于其已去世,故所欠债务应当由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份额内予以偿还。
而阿刚是李云飞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李新华要求阿刚归还借款,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李新华要求覃素珍归还借款的问题,由于覃素珍于2004年与李云飞离婚,其对李云飞的遗产已没有继承权,与李云飞的债务没有关系,故李新华起诉要求覃素珍归还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关于李新华认为覃素珍与李云飞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未做具体处理的问题,就李新华所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覃素珍在与李云飞离婚时已将夫妻共同房屋赠与阿刚,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柳北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判决阿刚在继承遗产份额内偿还李新华11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