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空调安装工人在安装空调过程中,从四楼摔落受伤,出院后其将空调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相关费用。6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薛是一名从事空调安装的技术人员,曾在一段时期内应柳州市某电气公司的要求为客户安装空调,公司以老薛安装空调的数量支付其一定的报酬。2011年12月16日,公司叫老薛到柳州市解放南路某宾馆四楼安装空调。17时左右,老薛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就爬出了窗外,踩着旧空调架做工,旧空调架突然脱了一边螺丝,老薛从四楼直接摔了下来。随后,老薛被送至柳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损伤右肩部及骨盆分别构成十级、十级伤残。
此后,经双方协商未果后老薛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医药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06912.80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双方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被告在委托原告安装空调时,是根据原告安装空调的具体数量来结算报酬,原告是具有相应安装空调资质的人员。被告对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来计算报酬,因此双方应形成承揽关系。不管是承揽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依照民法的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赔偿主体须有过错,在本案的过程中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时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各项请求均有不合理的情况,具体见质证意见。被告为原告垫付了80000余元,被告保留相应追索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柳市民三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认定为劳务关系即承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具有安装服务的技术服务的上岗证,原告在完成被告交付的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但原告没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北区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