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更换轮胎被炸死,保险公司赔不赔
作者:叶青、覃素红、张桂媛  发布时间:2014-07-15 15:32:59 打印 字号: | |

201211月,阿覃在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处以挂靠某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的名义,为其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同时还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其中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为:(不计免赔率)责任限额为3O万元。保险期为20121113O时起至2013111224时止。
201348日凌晨,阿覃驾驶投保的货车,由来宾市前往玉林方向行驶途中,发现车辆左后轮有异响,便停车在道路右边,联系流动补胎师傅阿明来修理。可阿明在拆轮胎的过程中,轮胎发生爆炸,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阿覃与阿明各承担50%的责任。
事发当天,阿覃向阿明家属支付了3万元的费用。由于阿明生前在城镇居住了较长时间,其家属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提出的赔偿,因此双方的调解进展十分缓慢。为了避免因阿明家属保全事故车辆而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阿覃同意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与阿明家属签署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阿覃一次性向阿明家属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9万元。
阿覃支付完赔偿款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了11万元,但拒绝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理赔。
于是,阿覃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支付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8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柳北法院受理后,于2014512日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阿覃认为,本案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因为事故发生时是在去目的地的途中,应视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事故发生的地点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规定的”道路“的范围。再说,事故发生是因为车辆损坏及一些意外因素、当事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这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还有,交警部门也认可了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参照我区交通道路安全条例第48条的规定,如果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案的轮胎爆炸事故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范围。首先,从交警部门的《认定书》已经清楚的记载了事故的发生过程是,车辆靠边停止后对轮胎进行拆卸过程中发生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四条、第六条的约定,本案的事故不属于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覃驾驶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左后轮有异响,为防止潜在危险的发生,将车辆停靠路边后,联系流动补胎师傅到现场修理,系在该车辆的使用过程中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措施,并无过错行为。阿明在拆轮胎的过程中因轮胎发生爆炸而死亡,已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况且阿覃与阿明家属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阿覃并依据协议向阿明家属赔偿了相关费用,该费用也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及保险公司的赔付限额,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对于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系涉案车辆停靠在公路边更换轮胎时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并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而不属于保险公司承受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该辩解与交警部门做出的《认定书》相悖,且无其他证据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反驳,故对保险公司该无的辩解不予采信。
据此,柳北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于近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阿覃保险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通讯员              覃素红      张桂媛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韦林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