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化名)原本在柳州市某鞋业公司上班,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了其6个月工资。由于企业名称和所有人发生变更,新老板拒绝支付上述工资,杨红诉至法院。近日,柳北区法院判决由更名后的新公司履行偿还杨红工资的义务。
杨红从2010年初开始在柳州市某鞋业公司上班。2011年9月9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该公司欠杨红2010年8月、2010年9月、2011年4月至8月的工资共计7000元。
2013年6月5日,该公司在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名称变更为柳州市某贸易公司,股东由黎某和刘某变更为曾某和唐某,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曾某。后来,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由曾某变更为黄某。
今年2月,杨红向新公司索要欠款未果,便诉至柳北区法院,要求新公司支付其工资7000元及利息。
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柳州市某鞋业公司欠工资7000元未支付的事实,有原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欠条为凭,法院予以确认。但该公司已于2013年6月5日将名称变更为柳州市某贸易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亦进行了变更,且向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因此,原柳州市某鞋业所欠的工资,应由变更后的新公司承担支付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杨红的诉求。
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