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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香兰村一农民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刑
作者:兰钰烨、余阳  发布时间:2014-08-06 11:16:42 打印 字号: | |

柳州市柳北区香兰村一农民曾某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非法倒卖给多名外地来柳务工人员建房,导致该村的下村屯成为违建房的聚集区。731日,柳北法院以曾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非法所得人民币52.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起初是给工人地皮盖房住

2010年,来柳务工的陈某、李某、陈某芬、莫某等人给曾某的养鸡场打工,苦于没有固定地方居住,曾某便答应将自己承包的香兰村下村屯的一块地皮赠送给其建房,当时并未提到收钱的问题。2011年,陈某等人的房子盖好后,曾某以起房子的地是儿子曾某超的为由,向四人每家收取了5000元土地补偿款,共计2万元人民币。后来陈某由于与邻居不和,便提出要卖房子,因为建造房子时没有房产证,所以就让曾某以儿子的名义与购房人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协议书》,让土地使用权转到了购房人的名下。此后,曾某便如法炮制,开始了更大面积的土地买卖活动。

疯狂转包土地,违建房如春笋出现

2011年,曾某与儿子曾某超、曾某虎商议,把自家承包的集体土地进行了“规划”,由于香兰村下村屯部分土地是其他村民的,曾某又想到了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将外围的土地与毗邻的土地进行交换,然后将置换来的土地分成13块,以每平方米350元到5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转包,并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私下签订了合同,然而即便是合同也很不规范,有的写《土地转让协议书》,有的却是《土地转包协议书》。通过这种方式,曾某共计转包了1000多平方米的土地,获利50多万元人民币。后经柳北区国土资源局认定,这些被转包的土地中大多数为农保地,农保地是不允许进行非农建设行为的。而购买土地的人大多数为外地来柳务工人员,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子,这些房子均属于违建房。

违建房被整改,却仍试图瞒天过海

20111017,国土资源局柳北分局向该村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5月,该局向香兰村搭建违建房的住户张贴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非法搭建的人员于62日之前自行拆除违建房。为达到瞒天过海的目的,曾某与“转包”其土地的人员说,根据国家政策,只有本村的人才有资格建房,所以要找香兰村的村民来顶替,条件之一是要求建房者给一层房子给香兰村的居民居住,但是这样的要求遭到了拒绝。同年64日,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北分局以香兰村下村屯涉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向公安报案,同年914日,公安机关将曾某和其儿子曾某超、曾某虎抓获归案。

50万赃款都亏掉了,法庭上表示认罪

2014617,柳北区检察院以曾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曾某对起诉书上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当庭表示认罪。曾某表示,自己是一个农民,文化水平低,不懂土地是不可以流转的,因此触犯了法律,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问及是否有能力退赃时,曾某表示钱已投入到养鸡场里,因为禽流感都亏掉了,所以没有能力退赃。其家属表示愿意代其缴纳罚金。

柳北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曾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由于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是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曾某表示认罪服判,不提出上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四)项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1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兰钰烨、余阳)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韦林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