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阿媚借款给老马,老马书写了一份60万元的借条给阿媚。今年4月,阿媚将老马诉至柳北法院,要求对方还款,老马却坚称自己实际只借了26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老马实际借阿媚26万,应当支付欠款和利息。
庭审中,阿媚诉称,2011年10月30日,老马的公司因资金困难,便向她借款6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每月利息1.8万元,并用公司的设备作抵押。协议签订后,她依约借款给老马,而老马却未按期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她多次催促未果,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马归还60万元及支付利息。老马一方认为,阿媚的诉请及理由与事实不符,实际他只借了26万元。
双方均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阿媚却未能提供已实际将60万元出借给老马的相关证据。对此,老马称,当时双方实际约定借款是30万元,但阿媚要求合同与借条都按60万元填写,目的在于规避法律关于利息的规定。双方实际私下约定利息是月息10%,即每月3万元。而在借款当天约定,阿媚出借本金30万元,但得先扣3万元利息及1万元手续费,最终,自己实际上只收到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于实践合同,即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后,还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老马虽向阿媚出具了60万元的“借条”,但阿媚并未提供将借款60万元实际支付给的相应凭证,而老马对“借条”上书写的借款金额有异议,且提供了只收到阿媚26万元借款的银行凭证,因此,阿媚起诉要求老马归还6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此外,老马与阿媚签订的《企业财产抵押合同》上明确约定了每月利息为1.8万元,现阿媚起诉要求老马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主动放弃原双方约定过高标准利息而主张按银行利率4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老马偿还阿媚欠款26万元及利息,老马不能完全向阿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阿媚则有权以老马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叶青、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