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市民买汽车却迟迟无法过户 交易二手车要查清底细
法官提醒:交易二手车,要查清底细
作者:兰钰烨、罗华  发布时间:2014-09-02 16:38:1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各式各样的汽车先后进入普通老百姓的家中,而随着汽车交易的增多,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也逐年上升。交了购车款却发现车子无法过户,买到手的二手汽车却是报废车等等情况屡见不鲜,遇到这样的倒霉事该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柳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两则案例,给市民以提醒。

买到一辆被查封的奥迪

2013927,市民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李先生自愿转让一辆奥迪牌A6轿车给张女士,转让价为16万余元,由李先生出具所有手续协助过户,过户费用由张女士负责,而手续必须正规齐全,如手续出现问题将由李先生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自2013925日起,此车以前所欠下的费用、债务及一切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均与张女士无关,由李先生自行承担及处理清楚。

协议签订后的当日,张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将16万余元支付给了对方,并与李先生一同前往柳州市车管所办理该车辆的解押手续。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女士发现该车辆已被柳北法院查封,车辆无法过户。张女士当即通知李车子被查封的事,而李承认自己的车子是因为和别人有借贷纠纷被法院在双方签署《车辆转让协议》的当天被查封,但是他会想办法让对方解封。之后,张女士发现车子迟迟无法过户,便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之前签署的购车协议,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16万元。同年1227日,柳北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之后李先生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张女士和李先生所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女士依协议约定向李支付了购车款16万元,但因李先生与案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导致该车辆被法院依法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对已查封的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该《车辆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张女士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车辆转让协议》及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而合同解除后,李先生应向张女士返还购车款。

离报废期近无法过户

2013816,杜先生与刘先生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刘先生将其所有的小轿车转让给杜先生,价格为1.5万元,刘负责出具所有手续协助杜将车辆过户等。同日,杜先生通过银行账户向刘支付了1.5万元购车款,刘先生即将车辆及有关证件交付杜先生。2013818日,杜先生与刘先生的代办人一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管理部门告知,由于该车辆距离报废期已不足半年,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办理过户。为此,杜先生要求刘先生退还购车款,但刘先生却采取躲避的方式不予理睬。无奈,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车辆买卖协议》,并要求判令刘先生退还购车款。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杜先生的诉求,判决双方所签车辆买卖协议无效,刘先生返还杜先生购车款1.5万元。

说法:本案中,杜、刘二人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杜先生依协议约定向对方支付了购车款1.5万元,但由于交易车辆距离报废期限已不足一年,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对该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该《车辆买卖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杜先生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协议有理,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给予支持。1

小贴士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进行二手车交易,首先要及时核对车主的身份,不是车主本人应不要与其交易;其次,要注意看车况,问清楚汽车是否购买了基本保险,并查看保险单据,有时二手车交易是卡在车辆保险即将到期的时候,如果买了这样的二手车,自己交基本保险,肯定吃亏了;同时还应仔细查看车辆各种手续,比如审车手续、汽车购置税单据等等,这样才能保证车辆的真实性,谨防盗抢车辆。此外,应及时到交警部门核实汽车有无抵押和是否被相关部门查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兰钰烨、罗华)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韦林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