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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钉器私改钢珠枪 试枪击伤他人获刑
作者:韦林汕、谢霜  发布时间:2014-10-10 08:40:58 打印 字号: | |

柳州市一男子无意中发现射钉器可以发射钢珠,便想将它改造成钢珠枪,在电焊店里试枪时,却将他人击伤。201493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男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120日,陆某购买了两把射钉器,由于一把被用坏了,其在自行维修过程中发现射钉器可以发射钢珠,于是他便想到将射钉器改造成钢珠枪,随后又买来钢珠和底火,为制造钢珠枪作准备。

次日下午,陆某与朋友一同来到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某电焊门面找到该门面老板贾某,陆某要求贾某帮助其用电焊将枪管固定在射钉器上,贾某同意帮忙,并且在帮助焊接好枪管后与陆某一起试枪。陆某将钢珠、底火放进枪管,在该电焊门面内朝门口的一个空油桶试了第一枪,钢珠击穿了油桶后将站在距离门面55米开外的被害人货车司机黄某打伤。

随后,贾某朝门口的空油桶又试了第二枪。被害人黄某的朋友听到第一声枪响后发现黄某受伤,在听到第二声枪响后顺着枪声的方向找到电焊门面,称有人被枪打伤,陆某与朋友见状随即离开现场。后经医院诊断,黄某伤情为“左膝关节火器伤:金属异物残留”。经法医鉴定,黄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2014123日,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之后,陆某以及贾某的亲属代其二人赔偿人民币40000元给被害人黄某,黄某对其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陆某辩称被害人是贾某试枪时所击伤的。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违法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陆某认为其没有打伤被害人的辩解,经查,陆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均称其在试了第一枪之后由贾某打第二枪,在贾某打完第二枪以后“就有人过来说打伤人”,期间并无旁人再试枪,与贾某的陈述相吻合,且证人杨某、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亦表明黄某在第一声枪响后就受伤,杨某是在第二声枪响后找到陆某等人的事实,足以认定陆某在试枪的过程中将被害人黄某打伤这一事实,故被告人陆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陆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可以视为被告人陆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柳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韦林汕、谢霜)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韦林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