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一男子汤某于两年前租用柳北区长塘镇某场地养殖鹌鹑,2014年7月的一天凌晨,养殖场所在地区突降大雨,隔壁某驾校场内的雨水和厕所里的污水全部浸泡到养殖场内,导致场主的13000只鹌鹑全部死亡。场主认为这次事故是隔壁驾校未经其同意将场内的下水排往养殖场的排水沟所致,便将驾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四万七千余元。10月8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沙塘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起诉状显示,2012年5月开始,原告在长塘某场地养殖鹌鹑,2013年7月后,被告在原特种养殖场地址修建机动车培训场,被告与原告相邻,仅一墙之隔,但是被告场地地势高,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场内的下水排往原告的排水沟,2013年曾发生过被告内雨污水浸泡原告的养殖场,由于水量小,未造成损失, 被告仅在原告养殖场的门槛用水泥加高5cm 。2014年7月5日凌晨,原、被告所在地区突降大雨,被告场内雨水厕所内的污水全部浸泡到原告的养殖场内导致鹌鹑大部份当场死亡,余下小部份相继死亡,导致原告的13000只全军覆没。 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向被告索赔47980元,以及气象证明费400元。
庭审中,被告不认同原告的诉请,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请中,雨水不是被告能控制的,被告的生活污水都是有排水沟排放的,驾校一直都是有排水沟的,雨水和污水都有专门的排水沟排放。被告代理人还认为,原告方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告不是场地的承租人,场地的承租人是何某,出租方是柳州市长塘中心校,承租合同约定何杰不能转租给他人。另一方面,原告提交的鹌鹑苗收据中,没有发票,不能证明是原告购买的鹌鹑苗。
原告在法庭上还出示了某报纸的报道作为证据,被告辩称,该报道的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记者的凭空想象,所报道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已于2014年9月将该报社起诉至法院。
经过法庭上的一番唇枪舌剑,被告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一、原告鹌鹑鸟死因不明,原告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事实了侵权行为,导致其鹌鹑鸟死亡的原因,原告未申请任何鉴定,原告擅自认为是被告造成鹌鹑鸟死亡,没有依据。下雨是自然规律,被告不能抗拒。二、原告鹌鹑鸟死亡的时间不确定,不能证明死亡时间。三、原告鹌鹑鸟死亡的数量不确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死亡数量,被告方不予认可。四、原告不申请对损失进行鉴定,原告的损失无法确定,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以及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有任何关系,原告损失的计算方法也没有依据。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法庭调解暂不进行,沙塘法庭将在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另行调解。
(韦林汕、何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