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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成为执行申请人保护神
作者:李青彦  发布时间:2014-12-17 11:43:40 打印 字号: | |

 125日,柳州市柳北区执行局韦法官接到一名当事人电话,说自己的名字被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登在报纸上,要求韦法官联系申请人进行和解。该案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由于陈某不如期履行债务,王某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本案,于20128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支付利息,但被告陈某依然不履行债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与此同时,还向其他行政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屋,均查询无果。在与被执行人的几次谈话中,被执行人陈某都说自己没有钱,并且态度恶劣。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千规定》,执行法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老赖”名单公布的第二天,执行法官接到的被执行人陈某的电话,表示希望和申请人进行再次沟通,愿意拿出15万出来与申请人进行和解,他反映,“老赖”名单公布后,亲戚朋友在名单上看见了他的名字,让他觉得非常没有面子,影响了他的声誉。他希望尽快与申请人和解,把他把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屏蔽。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日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对债务进行分期履行,且被执行人陈某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购买飞机票、高铁票;并在媒体上公布“黑名单”等手段,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已经成为执行信息化形势下的新型执行方法。

 

(李青彦)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韦林汕